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富倫

Case No.HCMA 795/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Mar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79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逾期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795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交通違例扣分傳票2012年第2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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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葉富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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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 2014年3月6日
判案日期: 20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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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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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上訴人被控身為編號 KXXXXX10的駕駛執照持有人,就其於2010 年7 月22 日至2012 年3 月19 日期間干犯以下的罪行而被扣違例駕駛分數達16 分,違反香港法例第375 章《道路交通 (違例駕駛記分) 條例》第8 條:

違例代號 違例日期 違例罪行違 違例駕駛被記分數
TDOP012 22.07.2010 沒有遵從交通燈號 5
TDOP011 06.08.2010 橫過雙白線 3
TDOP005 06.08.2010 超速多於15 公里 3
( 上訴人於2010 年8 月19 日獲發駕駛改進課程證書,被安排補回3 分。)
TDOP011 27.02.2012 橫過雙白線 3
TDOP012 19.03.2012 沒有遵從交通燈號 5

2.2012 年6 月18 日,上訴人出席聆訊,並於特委裁判官吳重儀 (下稱裁判官) 席前同意在涉案期間干犯上述罪行。裁判官遂根據香港法例第375 章第8(3)(a) 條,下令取消上訴人持有或領取駕駛執照的資格3 個月 (下稱停牌令)。

3.2012 年12 月3 日,上訴人去信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副本交予運輸署及法庭,聲稱上述的其中一違例事項,經警方調查後,指控不成立,但並未有取消他停牌3 個月的記錄。2012 年12 月10 日,裁判官回覆上訴人,他須向警務處及運輸署跟進。

4.2013 年7 月15 日,上訴人致函裁判官,呈上警方於2013 年1 月9 日的回覆,內容提及其中一項定額罰款通知書 HB383000(A) 的指控 (即上訴人在2012 年2 月27 日駕車橫越雙白線) 已取消。

5.裁判官要求運輸署主控到庭瞭解事件。2013 年7 月29 日,控方表示,這事件是警方在技術上出錯,但上訴人在停牌後才向警方申請覆核。裁判官指,由於上訴人並沒有在頒令14 天內申請覆核,她已沒有權力在此情況下作出覆核。

6.2013 年7 月30 日,裁判官回覆上訴人,指示他尋求法律意見,或向高等法院申請逾期上訴。2013 年10 月4 日,上訴人要求延長上訴期。2013 年11 月25 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湯寶臣法官批准上訴人的申請。

上訴理由

7.上訴人代表大律師馮振華提出的上訴理由如下:

「上訴人於涉案期間因多項駕駛事項被記16 分,因而依例被判罰 “取消持有或領取駕駛執照的資格” 3 個月 (停牌令)。[其]後警方撤[銷]其中一項被記3 分的票控。因此,“停牌令” 的法理基礎未能成立,應予撤回。」

答辯人回應

8.答辯人代表高級檢控官范凱琳認同在本案的情況下,停牌令的基礎未能成立。

本席的裁斷

9.正如答辯人一方亦認同,停牌令的基礎確未能成立。本席判令上訴得直,撤銷停牌判令。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范凱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鄒祈陳律師事務所轉聘馮振華大律師代表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