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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3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11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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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Ms Lisa GO,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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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莊重慶律師事務所律師Ms TAM May,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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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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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的是12.14克晶狀固體,內含11.71克「冰」毒。
2.案情如下:2013年10月18日,警員在灣仔見被告從一架私家車下來,形跡可疑,當時為凌晨接近4時。警員向被告查問及搜身,在他右前褲袋搜獲一個可再封膠袋,內有十二個可再封膠袋,共含12.14克晶狀固體含11.71克「冰」毒。被告的右前褲袋亦有另一個可再封口膠袋,內有十九個較小的可再封膠袋是空的。警員向被告訊問,被告承認那些是「冰」毒,他打算在灣仔酒吧把毒品賣給人。在警誡下,被告作出同樣承認,他還表示每包「冰」毒的價錢是三至四百元,顧客會致電給他,他就會把毒品送給顧客。被告被捕時,身上有港幣10,810元。警方估計,涉案的「冰」毒毒品零售價為七千七百多元。
3.被告今年45歲,他在1994年至2007年間共有十次被定罪的紀錄,涉及多宗罪行,大部分與毒品有關,不過只有1994年5月那項定罪是販運危險藥物。被告最後被定罪是在2007年12月,罪名是襲警及管有危險藥物。
4.律師在求情時說,被告已婚,沒有子女,他任職運輸工人,月入八千元左右。律師正確指出,販運「冰」毒的判刑指引應參考程國雄案及相關的案件,即販運至10克純度的「冰」毒,判刑起點最高可達7年監禁;販運10至70克純度的「冰」毒,判刑起點更可高至7至10年監禁。律師亦正確指出,被告在本案唯一的求情理由就是他坦白承認控罪。
5.本席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及律師的求情,本席以7年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判監四年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