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d 對 L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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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202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3年第2025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離婚共同申請2003年第59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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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第一申請人DD在2013年8月19日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就家事法庭法官在2013年3月28日關於贍養費欠款利息的判決提出上訴。 2.2013年10月21日,上訴庭依照《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條下的書面程序批准她按申請上訴許可通知書內第2、3及4項理據上訴。 3.2013年10月24日,第一申請人DD發出上訴通知書,上訴案件為CACV 216/2013。 4.2013年12月24日,第二申請人LKW在HCMP 2025/2013内發出傳票,要求法庭撤銷上訴許可。 5.按《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條第(7)款,LKW是有權要求上訴庭以口頭聆訊中重新考慮以書面程序批予的上訴許可,但他應該在獲悉批出許可的7天内提出申請。 6.法庭是在2013年10月21日致函訴訟雙方知會批出許可。因此LKW於12月24日發出的申請超越法例規定的期限。 7.2014年1月10日,LKW在HCMP 2025/2013内發出傳票,要求法庭寬延他提出申請的期限。他並且傳檔誓章支持他寬延期限的要求。他説他不明白法庭的程序。 8.本庭認為這不是延展期限的理由,若訴訟人士選擇不延聘律師進行訴訟,他有責任自己熟悉及了解相關的法律程序。 9.再者,LKW是知道DD的上訴許可申請,因為他曾在2013年10月9日就HCMP2025/2013傳真法庭。所以,他是沒有理由不關注法庭2013年10月21日的知會。 10.本庭亦不認為他的申請内容提出足够理據推翻給予上訴許可的決定。 11.因此本庭駁回他2013年12月24日及2014年1月10日的申請。
第一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二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