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燕芳 對 香港電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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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7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75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2000年第951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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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原告人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當時官階)陳美蘭2012年3月29日的命令,向本庭提出上訴 。 2.原告人於2000年在勞資審裁處向被告人提出申索。案件其後轉移原訟法庭審理,成為HCA 9517/2000 一案。 3.2001年2月6日,高等法院聆案官在HCA 9517/2000案命令,除非原告人在2001年3月6日下午4 時前,把申索陳述書在法院存檔及送達予被告人,否則她的申索將予以撤銷,而被告人可申請登錄勝訴訟費判決。2001 年5月4日,聆案官把存檔及送達申索陳述書的時限延展至2001年5月24日下午4時。由於原告人沒有遵從上述命令,被告人在2001年6月13日登錄勝訴判決,判定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的訟費。 4.2012年1月13日,原告人存檔一份擬繼續進行訴訟通知書。其後在2012年2月21日,原告人存檔上訴通知書,就2001年6月13日的勝訴判決申請逾期提出上訴。 5.2012年3月29日,陳法官經聆訊後,拒絕原告人的申請 ,並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的訟費。 6.2012年4月11日,原告人就陳法官的命令向本庭提出上訴。 7.陳法官拒絕原告人延期上訴的申請,是一項酌情決定。本庭認為,原告人未能顯示陳法官的決定有明顯錯誤之處,以致本庭應予以干預。 8.首先,原告人是在勝訴命令作出逾10年後作出逾期上訴的申請,這是極度嚴重的延誤。原告人在其2012年2月21日的誓章中,對延誤有以下解釋:
9.顯然這並非合理的解釋。 10.其次,原告人對於沒有遵從聆案官的命令,在指定限期屆滿前提交申索陳述書一事,完全沒有解釋。原告人擬提的上訴顯然欠缺理據,不具任何成功機會。 11.陳法官拒絕原告人的申請正確無誤。本庭因此駁回原告人的上訴。 12.根據一貫訴訟常規,本庭頒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上訴的訟費。經考慮被告人律師提交的「循簡易程序評估訟費的訟費陳述書」,本庭把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的訟費按簡易程序評定為45,000元。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行事。 被告人:由馮黃伍林律師行轉聘張天任大律師代表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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