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燕芳 對 香港電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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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7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75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2000年第951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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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在2014年3月20日頒發判案書,駁回原告人就原訟法庭法官陳美蘭2012年3月29日的命令所提出的上訴。 2.原告人之後在2014年4月1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獲得准許,就本庭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3.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在2014年4月2日作出下列指示:
4.由於訴訟雙方沒有要求進行口頭聆訊,本庭因此以書面方式處理原告人的申請。 5.原告人沒有按林副庭長的指示提交書面陳詞,以支持其申請。被告人則在2014年5月7日提交了書面陳詞,反對原告人的申請。 6.《香港終審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484章)第22(1)(a)和(b)條,對就民事上訴案件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有下列規定:
7.本庭2014年3月20日的判決,所針對的是一項原訟法庭拒絕批准原告人逾期提出上訴的決定。這並非一項符合第22(1)(a)條所述的「最終判決」,而上訴爭議事項亦不涉及達1,000,000元或以上的經算定的賠償款額或申索。第22(1)(a)條因此不適用。 8.原告人在動議通知書中沒有列出任何擬交終審法院裁決的法律問題。原告人只提出她的上訴許可申請是基於下列原委:
9.顯然,這些陳述不符合第22(1)(b)條的規定。原告人未能顯示本庭的判決涉及任何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本案存在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10.基於上述原因,本庭拒絕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11.因應一貫訴訟常規,本庭頒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本申請的訟費。經考慮被告人律師提交的「循簡易程序評估訟費的訟費陳述書」,本庭按簡易程序,把原告人須支付給被告的訟費評定為7,366.70元。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行事。 被告人:由馮黃伍林律師行代表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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