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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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1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142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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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1.本案源自一宗交通案件。申請人被控「不小心駕駛」罪,他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向裁判官申請覆核但被駁回,他便向原訟庭提出上訴。 2.上訴案件被排期在2009 年2 月27 日審理。當日申請人說他想先取得審訊謄本才進行上訴,法庭批准並將案押後,但就說明申請人須要自行取得謄本,並在準備妥當後自行恢復聆訊及將有關文件/理據等送交法庭存檔。但自此之後,申請人沒有向法庭要求恢復聆訊。有關本上訴最後被駁回的經過,本席已在2014 年1 月23 日的判決書裡說明,在此不再重覆。 3.在頒下判決書後,本席得知,申請人即時表明要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但在他堅持下,申請的聆訊要延遲到3 月18日的下午才進行。 4.申請人在自己填寫的動議通知書提出以下的理據(2014 年1 月 23日):
5.在聆訊前法庭並未有收到申請人所說的「其他法律觀點」。到了聆訊當天,申請人將一片光碟及一些文件呈交本席。該兩份文件是「有關上訴的問題」及「另,說明為甚麼遲了交文件」,還有的就是一些手寫的文件。申請人解釋,這些是他自己根據審訊記錄光碟而謄寫出來的部份內容。 6.申請人在庭上亦作了補充陳詞。本席聽了申請人一段時間後發現,申請人主要都是提出案件證據證供方面的議題,就如他在「有關上訴的問題」中所寫的一樣。本席已向申請人說明這項動議的焦點,是本席要證明案件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申請人現時的主要投訴是他真的沒有收到原訟庭的聆訊通知,而在原審方面,他認為控方證人說謊,裁判官對他有偏見等不公平的問題。 7.在本案的情況下,本席同意答辯人的觀點,申請人所提出的事情,並不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8.在聽取陳詞後,本席已即時駁回了這項申請,但就提醒了申請人可向終審庭申請的權利。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馬嘉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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