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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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1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14269號) ----------------------------
判決書 1.申請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38(1)條。他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2,000 元。申請人不服定罪,曾向裁判官要求覆核結果,但被駁回。申請人不服,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上訴。 2.這宗上訴案被安排於2009年2月27日,在潘敏琦法官的席前審理。 3.在上訴聆訊當天,申請人要求法庭將案押後。根據潘法官的記錄,申請人陳詞說他有上訴理據,但未有文件的支持,因此要求先取得審訊謄本再進行上訴。法庭批准了申請並說明申請人要自行獲取所需之謄本,並在準備妥當後自行恢復聆訊及把有關文件及理據送交法庭存檔。 4.自此之後,法庭卻沒有收到申請人的任何信息,案件就一直擱置。 5.到2012 年9 月期間,律政司方面因案件在多年後仍未見有進展,便向法庭查詢;負責裁判法院上訴案的書記跟進,向申請人發信追問,但沒有回覆。書記於是要求本席以排案官(Listing Judge)身份作指示。 6.本席在同日,即2012 年10 月19 日,下令向申請人發通知,說明案件會在2012 年12 月14 日上午10時提訊。通知書是根據申請人報稱的地址而寄出。 7.到了提訊當天,申請人沒有依時出席,法庭事前亦沒有收到申請人會因事缺席的消息。基於案件已被擱置甚久,本席決定駁回上訴,但就說明申請人可向法庭要求重開案件。一般來說,申請人要提供合理的理據去支持申請。 8.申請人在2013 年10 月25 日以書面向本席要求重開上訴。他說他已不在香港居住,到近期才知道法庭在2012 年12 月14 日曾經提訊本案。他指出,因為在香港已無住址,希望當有文件或通知時,法庭職員可親自致電通知,但申請人就未有留下任何包括國內的聯絡地址或住址。 9.經考慮後,本席決定駁回申請,並指示以書面回覆申請人如下(日期為2013年11月1日):
10.申請人在2013 年11月14 日再以書面要求本席重新考慮申請。 11.他在信件裡補充了與本案相關的在小額法庭的訴訟事情。以本席理解,申請人指在審訊此案時,他沒有足夠時間向裁判官講清楚控方證人供詞的出入。 12.本席指示答覆如下:
13.在這之後,申請人都繼續以信件或親自向有關的法庭職員提出重開上訴的要求。其中在2013 年12 月23 日的信件中,申請人提出(原文內容):
14.本席在2013 年12 月 30日回覆:“就楊先生的申請,本席已作裁決,沒有其他補充或指示,就相同的重覆申請,本席不一定會再作回應。” 15.後來法庭書記通知本席,申請人要求取得裁決書以便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本席安排在2014 年1 月23 日頒發書面裁決理由,也通知了答辯方出庭。 16.本席否決重開上訴案的理由其實都已在覆信中說明。 17.申請人先以想取得原審謄本而向法庭要求押後上訴,但在得到延期後,他便一直沒有積極處理,也失去音訊。原審法官已說明,申請人在準備好後要自行恢復聆訊及將文件理據等交法庭存檔,到現時為止,本席都未有見到審訊謄本存檔。其實本案案情並不複雜,主要問題祇是申請人的輕型貨車有否從後撞到前面的私家車,不可能需要長時間去準備上訴。 18.本席認為,申請人改變住址而沒有通知法庭,如果因此未能收到聆訊通知會是他自己的責任;他亦未有在合理時間內自行要求恢復上訴聆訊及呈交謄本。申請人應該理解,法庭不可能讓一宗刑事上訴案作無限期擱置。基於申請人所說及的事情,本席也不認為他有很充分的上訴理據,他祇是重覆案情證據上的爭議。 19.本席維持駁回上訴旳決定,也不接納申請人有充分理據去支持重開上訴。 20.本席會附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III部讓申請人參考。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馬嘉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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