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志強

Case No.HCMA 10/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Jan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1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1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142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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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申請人) 楊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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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判決日期: 2014年1月23日

判決

1.申請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38(1)條。他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2,000 元。申請人不服定罪,曾向裁判官要求覆核結果,但被駁回。申請人不服,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上訴。

2.這宗上訴案被安排於2009年2月27日,在潘敏琦法官的席前審理。

3.在上訴聆訊當天,申請人要求法庭將案押後。根據潘法官的記錄,申請人陳詞說他有上訴理據,但未有文件的支持,因此要求先取得審訊謄本再進行上訴。法庭批准了申請並說明申請人要自行獲取所需之謄本,並在準備妥當後自行恢復聆訊及把有關文件及理據送交法庭存檔。

4.自此之後,法庭卻沒有收到申請人的任何信息,案件就一直擱置。

5.到2012 年9 月期間,律政司方面因案件在多年後仍未見有進展,便向法庭查詢;負責裁判法院上訴案的書記跟進,向申請人發信追問,但沒有回覆。書記於是要求本席以排案官(Listing Judge)身份作指示。

6.本席在同日,即2012 年10 月19 日,下令向申請人發通知,說明案件會在2012 年12 月14 日上午10時提訊。通知書是根據申請人報稱的地址而寄出。

7.到了提訊當天,申請人沒有依時出席,法庭事前亦沒有收到申請人會因事缺席的消息。基於案件已被擱置甚久,本席決定駁回上訴,但就說明申請人可向法庭要求重開案件。一般來說,申請人要提供合理的理據去支持申請。

8.申請人在2013 年10 月25 日以書面向本席要求重開上訴。他說他已不在香港居住,到近期才知道法庭在2012 年12 月14 日曾經提訊本案。他指出,因為在香港已無住址,希望當有文件或通知時,法庭職員可親自致電通知,但申請人就未有留下任何包括國內的聯絡地址或住址。

9.經考慮後,本席決定駁回申請,並指示以書面回覆申請人如下(日期為2013年11月1日):

「(1) 本席會駁回申請人將案件從新排期的要求,理由如下:

(2) 申請人早在2008 年12 月已提出上訴,法庭安排案件在2009 年2 月27 日聆訊。當天申請人向法官要求先取得謄本讓他準備,法官批准押後。之後申請人一直未有積極處理。法庭主動將案再次排期到2012 年12 月14 日並以信件通知。申請人未有到庭,本席於是駁回上訴。

(3) 申請人現寫信給法庭要求重新排期(信件日期為2013 年10月25日)理由是他已不在香港居住,收不到先前的聆訊通知,因此沒有在2012 年12 月14 日出席。申請人又說他在香港沒有聯絡地址,要求法庭發送文件時打電話給他 ,讓他安排。

(4) 這是一件不小心駕駛案。事發在2007年,審訊日期在2008年。案件已拖延太久。如果申請人真的有意上訴,不會如此延誤。到現時申請人都沒有說明他是否已取得謄本,詳細的上訴理由也欠奉。上訴人甚至搬離香港也不先通知法庭,法庭不可能每次有信件都先打電給上訴人。法庭也有很多其他案件需要處理,時間寶貴。

(5) 申請人口說要上訴,但沒有行動配合。本席認為,申請人要求重開上訴的理由絕不充分,因此駁回申請。」

10.申請人在2013 年11月14 日再以書面要求本席重新考慮申請。

11.他在信件裡補充了與本案相關的在小額法庭的訴訟事情。以本席理解,申請人指在審訊此案時,他沒有足夠時間向裁判官講清楚控方證人供詞的出入。

12.本席指示答覆如下:

「 就延期上訴的問題,在本席拒絕有關申請後,申請人再次寫信作出相同要求(見2013年11月14日的信件)。本席已閱讀了信件內容。

申請人指出他“在10月份來查閱才知到去年底已排了期上庭,但本人並未有知悉因案件已過了3年了……。”他也再提到他居住於中國佛山,在香港已無地址等情況。

正如本席在上次的回覆裡指出,案件應在2009 年2 月 27日聆訊,但申請人要求押後,因他想先取得謄本以作準備,法官最終批準押後。

申請人既然得到押後,就應盡快去取得謄本及在準備好後通知法庭可以再排期聆訊,但上訴人一直沒有處理,甚至搬離香港也沒有通知法庭。法庭在3年後以信件通知申請人會在2012年12月14日再開庭,申請人指他不知道,這也顯示由2009年2月27日案件延期後,申請人在3年間對案件都不聞不問。法庭需要處理非常多的案件,不可能對個別上訴案去逐件追踪,或以電話去尋找及通知有關人士的。

經考慮後,本席看不出有理由更改已作出的決定。本席會維持原判。」

13.在這之後,申請人都繼續以信件或親自向有關的法庭職員提出重開上訴的要求。其中在2013 年12 月23 日的信件中,申請人提出(原文內容):

「 本人仍HCMA10/2009之上許人楊志強,本人仍上星期到取的得知有關上訴,仍由於本人去年沒收到有關之通知出庭應訊之事。本人其實是極需要本次的上訴以說出原因。因本人的賠償案件亦於近日審訊,而本人極需說出本人上訴的原因及為什么理由而上訴。本人希望法官大人批准我繼續上訴。去年我是年頭賠償案開始時曾來問過 ,但沒什么通知。所以,便以為等通知才上法庭,但年中后不能再有香港原來的通訊地址,所以沒法收信。而那時亦由於本人相關的此賠償案亦已開審及一路上法庭而忘了通知此案。而且此案的文件由於香港的地址沒了,有關文件搬往朋友的貨櫃內儲存,而沒再隨身,亦因生活及工作在大陸,一個多星期才到香港一次,我在中國佛山居住及工作。而變了,每次都是早晨時候出門口中午到香港,下午便要走了,回去坐車都很長時間才能回去。所以后來記不起通知法庭。

……

上訴的概說理由

1. 原證人蘇美玲曾在庭上說我所指的位置并非文件上說那些7字8字的問題,而在庭上曾指出的一點并非本人撞的。那點構成損毀,那點要拿相片才行。要法官大人批准加入。

2. 在原審法官蘇美曾經携同其自行的公證行相片上法庭指出井非本人所撞的位置。而所相撞的時候其說被撞開數米或數尺,但本人由在當時相撞后沒動過車,而蘇美玲的車亦無動。但假如我在撞她車,她又以未開車而我又在她立即停車未有動,2車又相距。第一種說法3米,第二種說法1 米多,都有可能會致其車后面會損毀嚴重,而不是這樣輕微的有一些漆油。其中是有大的疑點及合理的解釋。這要將DVD的聲抄上及申請加入本次的有關案等證人、公證行的及車房的技工的證據。以給法官大人核實是否有相關的問題。

這只是概述,希望批准再排期交上庭及交有相關之文件。以支持上訴,請批准。本人是極致衷心的希望能批准上訴,以便此案能上訴得直。」

14.本席在2013 年12 月 30日回覆:“就楊先生的申請,本席已作裁決,沒有其他補充或指示,就相同的重覆申請,本席不一定會再作回應。”

15.後來法庭書記通知本席,申請人要求取得裁決書以便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本席安排在2014 年1 月23 日頒發書面裁決理由,也通知了答辯方出庭。

16.本席否決重開上訴案的理由其實都已在覆信中說明。

17.申請人先以想取得原審謄本而向法庭要求押後上訴,但在得到延期後,他便一直沒有積極處理,也失去音訊。原審法官已說明,申請人在準備好後要自行恢復聆訊及將文件理據等交法庭存檔,到現時為止,本席都未有見到審訊謄本存檔。其實本案案情並不複雜,主要問題祇是申請人的輕型貨車有否從後撞到前面的私家車,不可能需要長時間去準備上訴。

18.本席認為,申請人改變住址而沒有通知法庭,如果因此未能收到聆訊通知會是他自己的責任;他亦未有在合理時間內自行要求恢復上訴聆訊及呈交謄本。申請人應該理解,法庭不可能讓一宗刑事上訴案作無限期擱置。基於申請人所說及的事情,本席也不認為他有很充分的上訴理據,他祇是重覆案情證據上的爭議。

19.本席維持駁回上訴旳決定,也不接納申請人有充分理據去支持重開上訴。 

20.本席會附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III部讓申請人參考。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馬嘉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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