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健軍

Case No.DCCC 892/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6 Feb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892/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8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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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潘健軍 PUN Kin-k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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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4年2月6日
出席人士: 潘英賢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姚光純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方聲澤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企圖搶劫罪(Attempted 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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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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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企圖搶劫罪,被判罪名成立。

2.案情指出,2013年5月14日凌晨約三時半左右,女受害人在回家途中經過寶其利街和老龍坑街交界,被人從後「箍」著。那男子要女受害人給他一些錢,並且意圖搶去受害人的手袋。女受害人在糾纏期間倒地,導致右手、左前臂、手踭和雙膝擦傷。那搶匪未能搶去手袋。受害人呼救,搶匪逃去無踪。從受害人的描述,剛巧和一名警員(警員47421)早前同日凌晨三時左右在馬頭圍道附近,看見的男子的衣著相似。

3.2013年5月22日,警員47421在巡邏期間發現被告便是前述他所遇見的男子。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他因為欠債而想打劫那女子,但事敗而逃。在稍後的會面紀錄,被告進一步承認他從機利士南路跟蹤受害人到案發現場,並且試圖打劫那女子。女受害人在一次認人手續中指證出被告。

求情理由

4.被告現年43歲,第二任妻子在內地育有一女。被告在一間茶餐廳工作,日薪$400元。被告是家庭支柱。辯方說被告有悔意,承認控罪,甚至向女事主道歉。被告犯案時並沒有使用武器,亦事敗而逃。女事主只是受了皮外傷,並沒有財物損失。被告因為欠債而飽受財政和精神壓力。案發當日,被告在凌晨二時許已經收工。案發是凌晨三時許,辯方聲稱被告當時打算搭車去筲箕灣找朋友。被告看見女事主時,一時「諗歪咗」而跟蹤女事主,繼而犯案。被告承諾不再重犯。辯方呈上特區姚智銘等人CACC 472/201)作為法庭參考。

判刑

5.被告現年43歲,已婚,妻女都在內地居住,是家庭支柱。被告在2008年5月因為藏毒罪而被判監6個月,緩刑兩年。被告沒有珍惜法庭在該案對被告的寬大處理,反而在2013年5月干犯企圖打劫罪。被告在凌晨三時許在公眾地方找到單獨回家的女事主,被告從後箍頸,繼而和女事主糾纏。女事主倒地,亦受了輕傷。因為女事主的呼救而逼使被告事敗而逃。女事主在認人手續中指認出被告。被告承認控罪是明智之舉,這樣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本席接受被告干犯本案可算是自己行動,相信事前並沒有實質的計劃,亦沒有組織性和同黨。但被告在凌晨時分在公眾地方找尋單獨回家的女事主。雖然被告最後事敗,但女事主除了受了輕傷外,亦肯定會感到十分驚恐。辯方所呈的姚智銘一案,案情較本案嚴重。本席亦參考了特區古國偉等[2012] 4 HKLRD 563。該案兩名上訴人在大廈的電梯大堂從後推那個女事主,繼而搶去女事主的手提電話。該案的女事主並沒有受傷。原審法官以三年三個月為起點,最後因為上訴人認罪而判上訴人監禁兩年兩個月。在該案,上訴庭同意原審法官的判刑是恰當的。在本案,被告是單獨行事,但受害人因為和被告糾纏而受了輕傷。被告並不是當場就擒,而是事隔八天給一個機警和記性好的警員拘捕。綜觀各項因素,而本席亦相信被告會改過自新,應承不會重犯,因此決定寬大處理,以3年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兩年。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