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文瑞珍

Case No.DCCC 1118/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Feb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118/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11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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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文瑞珍 MAN Sui-chun, J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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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4年2月19日
出席人士: 黃紫媚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銚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敦,麥至理,鮑富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2]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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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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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批准控方把控罪書作出輕微的修訂後,被告承認一項販毒和一項藏毒罪,被判罪名成立。案情指出,2013年7月18日下午三時左右,一名便衣警員(警員9000)在油麻地窩打老道1A/1J號的大廈5字樓1號室,看見被告打開門閘和一個送外賣的人傾談。

2.警員向被告表露身分,被告隨即想返回單位但被阻。被告說她是5樓1B室A房的住客。警員搜查被告的手袋(相片冊第三十七張相片),搜獲一包毒品(P1)。警員拘捕被告,被告說她購買那些毒品自用。

3.稍後,警員進入A房,在房內一張茶几上發現一包膠袋內有毒品(P3)、一個電子磅沾有粉末(P4)、一個載有膠袋(後來點算為四十張膠紙)的正方形膠盒、兩支飲管、一把剪刀、一個載有七十小膠袋的膠袋和一卷錫紙。被告在口頭警誡下承認毒品是自用的。警員亦找到三部手提電話、一份租約、三張租單、一份代理協議書。有關的單位業主確認她從2012年8月開始以每月$6,000元租涉案單位給被告。

4.後來被告在錄影會面中進一步承認下列事項:

(1)證物P1是毒品「冰」,她以$500元購買。

(2)她是自由美容師,以拆賬形式替婚紗鋪工作,平均月薪是$20,000元。有關的鎖匙是涉案單位的鎖匙。

(3)證物是海洛英,她以$7,000元購買,餘下的$7,560現金是她的薪金。

(4)那個電子磅、剪刀、膠紙、膠袋等等,是她用來包裝海洛英,然後帶回工作間自用。

(5)被告吸食海洛英共十年,亦有吸食「冰」毒。

(6)搜獲的手提電話,兩部是被告的,一部是她朋友「擺低」。

5.經化驗後,P1毒品是1.38克晶狀固體內含1.3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證物P3毒品是26.94克混合劑內含17.75克海洛英鹽酸鹽。電子磅上有0.02克粉末內含海洛英。警方估計證物P3的海洛英市值約為$22,145元,而「冰」毒則是$916元。

求情理由

6.被告深受毒品影響亦把犯罪得益購買毒品吸食。在法庭查詢下,辯方大律師聲稱,被告說她願意把以往的資料提供給警方。被告亦希望能夠改過自新,戒除毒癮。

判刑

7.被告現年35歲,單身,中三程度。被告由17歲開始有五項定罪,全部都是涉及毒品。在2001年7月曾經入戒毒所,在2005年因為販運毒品等的罪名而判入獄10個月。明顯地被告並不珍惜機會,沒有洗心革面,亦未能成功戒毒以致再次干犯涉及更多和更嚴重的毒品罪行。事實上,被告人贓並獲,坦白認罪令她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這是明智之舉,亦是最實在的求情因素。一般而言,販運10克至50克海洛英的刑期起點是5年至8年。本案涉及17.75克海洛英,本席以五年半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44個月。就被告第二項管有1.34克「冰」毒的罪名,本席以15個月為起點。本席亦考慮到潛在風險因素因而加刑6個月至21個月。本席給予三分一刑期扣減,就第二項控罪刑期減至14個月。本席亦需要考慮到整體的量刑原則亦打算從輕發落,希望被告能夠真心戒毒,不要再浪費青春,步上沉淪毒海的不歸路,決定把第二項判刑的兩個月和第一項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本席判被告入獄總共46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