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展榮

Case No.DCCC 1120/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Feb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12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11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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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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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14年2月11日下午12時26分
出席人士: Mr Christopher Wo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AN Ch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謝鵬元律師事務所延聘, 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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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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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簡單而言,2013年10月15日下午約1時15分,警員在沙田區發現被告人形跡可疑,並在他左前褲袋內搜到一張包著兩個可再封口膠袋的紙巾,內有含21.67克氯胺酮的共26.94克粉末,被告人於現場被警誡下說「阿Sir,畀次機會,啲『K仔』係我响深水埗攞番嚟同朋友一齊食,有剩就讓畀人。」案中的毒品市值為港幣3,341元。

背景及求情

3.被告人現年21歲,與父、母、妹同住,職業是跟車工人,小六程度。他有一次販運危險藥物罪,在2010年6月被判監44個月,他在2012年7月25日服刑期滿。

4.求情時,代表被告人的陳大律師說,被告人認罪,顯示悔意,他被捕之後亦十分合作。案發時,被告正在等候朋友駕車來帶他一起去分享案中毒品,剩下的便讓給別人。辯方說不出被告與朋友會服用多少份量,亦說不到會剩下多少讓給別人,因為被告被捕時他的朋友仍未到來,所以他仍然未有詳細的安排,被告人亦不會就此作供。

判刑考慮

5.販運危險藥物罪是十分嚴重罪行,雖然被告人年紀較輕,但是監禁仍是唯一判刑選擇,以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在律政司許守城案([2009] 1 HKLRD 1),上訴庭就販運氯胺酮的判刑作出了指引,以量刑基準計,販運10克至50克的氯胺酮,判刑屬4至6年類別。被告人聲稱毒品中有一些是會和他的一個朋友去分享,剩下的就讓給別人,但是辯方說不出被告和朋友會服用的份量,而被告亦選擇不作供。本席認為,即使接納被告人說法,判刑亦不會有甚麼分別。在許守城案判詞第92段中,專家證據指出,一般人的服用劑量是60至250微克,以此計算,被告人與朋友服用的劑量應該不會超過500微克,怎樣方法吸食也不會超過1克。

6.本席在本案會以20克來計算刑期,並且以四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雖然被告有一次同類罪行,但未算積犯,本席不因此加刑。被告人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而案中沒有其他減刑理由,被告判監3年。

  彭中屏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