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秀玲 對 黃永光

Case No.HCMP 3363/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Mar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P 3363/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3年第3363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傷亡訴訟2012年第7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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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曹秀玲
被告人 黃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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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判案書日期: 2014年3月28日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引言

1.本案由一宗交通意外引發,意外涉及原告人曹秀玲女士和被告人黃永光先生駕駛的KC9475的士。

2.2010年1月21日,上午約8時46分,曹女士橫過沙田安心街前往新都廣場上班時,和的士KC9475碰撞受傷,雙方同意如黃先生要為意外負責曹女士因受傷而應獲的賠償為64萬元。

3.2012年曹女士入稟區域法院,向黃先生索償。她指上述意外是黃先生的疏忽造成。黃先生否認任何疏忽行為。他指出意外全由曹女士的疏忽所引致。

4.案件由區域法院法官黃一鳴審理。2013年8月7日,黃法官頒下判案書,駁回曹女士的申請。黃法官裁定意外完全是由於曹女士沒有看清楚路面情況便走出馬路所導致,故她要對意外負全責。黃法官撤銷曹女士的申索,並下令她支付案件的訟費。

5.曹女士不服判決,曾向黃法官申請許可,希望獲准將案件提交至上訴法庭審理,但不成功。

6.曹女士仍不服,現向本庭再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本庭批准她上訴至上訴法庭。

原審法官的裁決

7.原審法官指出曹女士患有玻璃骨症,要用一雙拐杖協助步行。原審法官經聆聽及小心考慮過曹女士、其證人蘇女士及黃先生的證供後,裁定意外是因為曹女士突然從兩輛停泊在路邊的車輛中間蕩出黃先生的士的行車線所導致。雖然黃先生一看見曹女士便立刻剎停的士,但的士的左前角保險槓位置仍碰到曹女士。原審法官指出安心街較狹窄,黃先生不能越過中間分界線行車,故必要較接近左面停泊的車輛,而他的車速只有每小時10至15公里。在上述情況下,曹女士突然從兩輛車輛中間行出黃先生的士的路線,黃先生未能避免碰撞到曹女士,並不顯示他有任何疏忽駕駛行為。

本庭意見

8.任何駕駛者在馬路上行車當然要小心謹慎,避免任何意外發生,但一名合理謹慎的駕駛者在馬路上行駛,即使馬路狹窄,而路面有車輛停泊,仍可假設不會有人突然從停泊車輛中間走出馬路。假若法律要求駕駛者駕駛時要防範會有行人突然從停泊車輛中間走出,駕駛者根本不能正常駕駛,後果更會導致馬路上的車輛寸步難行。

9.法律不可能會對駕駛者提出這麼苛刻的要求,而該要求亦明顯是不合理的。

10.根據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決,曹女士突然在兩輛停泊車輛的中間蕩出馬路,黃先生根本沒有足夠時間或機會避免其的士左車頭和曹女士發生輕微碰撞。

11.曹女士指黃先生在意外時和乘客說話,在短暫沒有留意路面的情況而該行為構成疏忽。原審法官否定該說法。原審法官根據黃先生的證供,裁定他和乘客說話的時候,離開意外地點還有一段距離,而他只是眼看倒後鏡一刻,便即時望向前方。

12.曹女士沒有基礎以原審法官作出的假設來要求本庭處理其上訴許可申請。

13.駕駛者在駕駛時當然不應該不停說話或和人交談而分心,不注意路面情況。但駕駛者不會因為在駕駛時短暫和車上乘客交談而要負上疏忽責任,否則駕駛者駕駛時都要一言不語。法律同樣不會對駕駛者有這麼苛刻的要求,該要求亦非合理。

14.曹女士指黃先生承認知道意外地點是行人過路處,故應全神留意,小心有行人衝出馬路。

15.黃先生沒有承認意外地點是行人過路處,他承認該地點會有行人橫過馬路。

16.駕駛者知悉某地點會有行人橫過馬路,不表示他應意識到會有行人不理會路面情況,突然從兩輛停泊在路面車輛中間走出馬路。一名合理謹慎的駕駛者有權假設行人在橫過馬路前,先觀察馬路情況,確保沒有車輛駛至才步出馬路。

17.根據原審法官的裁定,曹女士突然從兩輛停泊車輛中間蕩出馬路,而雖然黃先生一見到她突然出現便立刻剎停的士,但仍然不能避免的士和曹女士有輕微碰撞。

18.本庭認同黃法官的裁決,事件不顯示黃先生有任何疏忽行為,而意外全因曹女士不小心,沒有看清楚路面情況便走出馬路所導致。

19.《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5)(a)條訂明,上訴法庭能基於書面陳述,而無需經過開庭聆訊來裁定上訴許可申請。

20.《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亦訂明,處理上訴許可申請時,除非上訴法庭信納(a)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b)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21.本庭已小心考慮案件的背景及曹女士的論據。本庭認為曹女士希望提出的上訴,沒有可爭拗的論點,更沒有任何合理機會得直,不符合《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的規定,故沒有基礎獲得上訴許可。

結論

22.因此,本庭駁回曹女士的申請,並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賦予本庭的權力,下令曹女士不得根據同一命令第2A(7)條,要求法庭在雙方出席的聆訊中,重新考慮其申請。

23.本庭同時作出暫准命令,要曹女士支付黃先生在本申請所花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同意數額,則訟費數額交由聆案官評定。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