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錫權 對 吳家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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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9/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4年第9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3年第47609號)
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 1.2013年12月18日 ,申索人(「李先生」)為其女兒李漫雲女士(「李女士」)向被告人社會福利署觀塘區福利專員入稟申索 。於2006年10月23日至2010年9月期間 ,被告人曾為荃灣及葵青區福利專員 。 2.根據李先生的申索書 ,李先生聲稱被告人包庇下屬 、違反誠信及踐踏人權 ,把李先生女兒送入病房 。所以被告人應給予賠償 ,時間以2009年6月22日撤回「監護令」為準 。 3.聆訊後 ,暫委審裁官朱婉儀於2014年1月29日 ,剔除李先生的申索 。審裁官的裁斷理由 ,詳載於日期為2014年3月14日的裁決理由書 。 4.李先生不服 ,提出申請 ,要求法庭給予許可 ,批准他提出上訴 ,以推翻審裁處的裁斷 。 5.《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規定 ,所擬上訴必須只涉及審裁處在法律上的錯誤 ,或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 6.審裁官剔除了李先生的申索 ,理由包括如下 :
7.經考慮過李先生就申請上訴許可的陳詞 ,及本案有關文件 ,本席認為 ,李先生未能展示審裁官裁斷出現法律上的錯誤 ,可以批准他提出上訴 。因此 ,本席拒絕李先生的申請 。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
申索人 :親審應訊 ,無律師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