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錫權 對 Woo Kam W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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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10/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4年第10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3年第47610號)
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 1.2013年12月18日 ,申索人(「李先生」)為其女兒李漫雲女士(「李女士」)向被告人明愛醫院內科醫生入稟申索有關「撰寫假醫療紀錄」的事情 。被告人提出抗辯及向法庭呈入抗辯書否認在本案件上曾經撰寫任何假醫療紀錄 。 2.申索書提及一件相信是發生於2006年4月29日的事情。當日,社會福利署社工及家務助理發現一名與李先生同住而患有精神病的智障女士(即李女士)的身上有多處瘀痕 ,包括頸部 、肩部及腹部 ,亦抗拒家務助理替她沐浴和清洗下體 。社工及家務助理懷疑李女士曾受性侵犯或身體虐待,遂帶她前往明愛醫院急症室接受檢查 。 3.經外觀檢查後 ,急症室醫生轉送李女士往明愛醫院內科病房作進一步評估 。當李女士被送抵內科病房後 ,被告人為李女士的主診醫生 ,被告人曾向李女士查問身體出現瘀痕的原因 ,但她並無作出任何回應 。被告人亦有向陪同她入院的社工及家務助理索取其背景資料 。經初步外觀臨床檢查 ,被告人發現她的腰腹 、背部及兩肩部的皮膚呈瘀痕 ,惟李女士拒絕被告人為她作進一步的全身檢查 。被告人即時諮詢一名明愛醫院內科部高級女醫生及一名瑪嘉烈醫院當值的婦產科醫生 。高級女醫生於稍後時間欲為李女士檢查下身 ,但她拒絕 。被告人聽取瑪嘉烈醫院婦科醫生建議 ,並與陪同病人的社工商討後 ,有關社工決定將她懷疑受性侵犯的個案呈報警方 ,警方當天亦到醫院作調查 。被告人亦曾經向李先生解釋事件需要尋求警方的協助和介入 。 4.被告人事後得悉 ,警方及社會福利署經調查後 ,證實李女士並無被性侵犯而已結案 。 5.聆訊後 ,暫委審裁官朱婉儀於2014年1月29日 ,剔除李先生的申索 。審裁官的裁斷理由 ,詳載於2014年3月14日的裁決理由書 。 6.李先生不服 ,提出申請 ,要求法庭給予許可 ,批准他提出上訴 ,以推翻審裁處的裁斷 。 7.《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規定 ,所擬上訴必須只涉及審裁處在法律上的錯誤 ,或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 8.審裁官剔除了李先生的申索 ,理由包括如下 :
9.經考慮過李先生就申請上訴許可的陳詞 ,及本案之有關文件 ,本席認為李先生未能展示審裁官裁斷出現法律上的錯誤 ,可以批准他提出上訴 。因此 ,本席拒絕李先生的申請 。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
申索人 :親審應訊 ,無律師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