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愛娣 對 干淑敏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4234/201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April 2014.
1. 本聆訊是由申請人(即本案之被告人)於2014年3月25日以傳票的形式就聆案官何慧縈於2014年3月12日作出的命令而提出的上訴,並安排於2014年4月7日於本席席前進行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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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423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2年第42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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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1.本聆訊是由申請人(即本案之被告人)於2014年3月25日以傳票的形式就聆案官何慧縈於2014年3月12日作出的命令而提出的上訴,並安排於2014年4月7日於本席席前進行聆訊。 2.本席在今天決定押後聆訊日期的主要原因是因為本席沒有足夠時間閱讀及詳細理解本案所有有關之文件及陳詞大綱之內容。這是因為本上訴案件答辯人(即本案之原告人)大律師之陳詞大綱及典據一覽表沒有根據實務指示5.4,A部第(4)項第12段,在聆訊前48小時或以前(不計算星期六、星期日和公眾假期在內)交予法庭及送達申請人。因此,本席須將此上訴押後聆訊。 3.今天不能進行這上訴聆訊的主要原因是:-
基於以上原因,為確保雙方能得到公平的聆訊,特別是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的情況下;雖然本席極不願意見到此情況,但在沒有選擇之下,仍須要將今天的上訴聆訊押後,好讓法庭及申請人有足夠的時間去閱讀及理解答辯人答辯之理據及陳詞之內容。 4.本席因此將本上訴聆訊押後至2014年4月29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在本法院第8庭進行(預留2小時),到時雙方必須準時出席。 5.本席認為今天的聆訊須要押後以致浪費法庭資源及申請人的時間都是因為答辯人代表律師沒有根據實務指示的指引去預備和準時送達文件冊及陳詞大綱及典據一覽表給予法庭及對方而造成。本席認為作為答辯人之代表律師在此情況下實在責無旁貸,沒有甚麼理由不能遵從這簡單的實務指示。 6.本席認為如要答辯人支付今天浪費了之訟費未必對答辯人公平,因這些疏忽或延遲都可能是她的代表律師導致及為他們的責任。因此本席命令負責這案之答辯人代表律師須於本命令發出後14天內向法庭以書面提出為什麼本席不應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8A條規則作出虛耗訟費命令的理由。本席亦要求負責此案之有關律師在2014年4月29日,即此上訴押後聆訊的日期,親自到法庭向本席解釋這次文件冊延誤送達及沒有依實務指示預備之原因。 7.基於以上情況,本席將今天之訟費留待2014年4月29日上訴聆訊當日一起處理。 8.最後,本席希望藉此案件提醒其他案件的代表律師及大律師,在預備案件的聆訊或審訊時,必須嚴謹地依照法庭之實務指示,準時地把文件冊、陳詞大綱及典據一覽表等所有文件送達審理案件的法庭手中。否則,如法庭未能有足夠時間審閱有關之文件、論點綱要及案例而須將聆訊押後,這些浪費或虛耗之訟費很大可能須要由負責之律師個人支付。 9.本席亦命令答辯人大律師在押後聆訊的日期前7天或之前將本案的人物/公司名單及事件時序表送達法庭及申請人。
原告人: 由禤氏律師行轉聘梁希賢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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