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永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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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37/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1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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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搶劫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2014年1月6日早上十時許,受害人在北角馬寶道一間遊戲機中心打機。受害人把他的iPod(約值$2,600元)和手提電話(約值$5,000元)擺放在遊戲機附近。被告突然從後推了受害人一把,使受害人失去平衡。被告立刻攫取受害人的iPod和手機,之後便逃跑。受害人一邊叫喊,一邊追賊。被告在逃跑途中摔倒,把賊贓跌在地上。受害人拾回失物,並把被告制服。警員到達現場,把被告拘捕。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他在遊戲機中心看見事主的兩部電話而起了貪念。被告於是按著那個男子,並且搶去那兩部電話。遊戲機中心的閉路電視亦攝錄了案件的發生經過。 求情理由 3.被告現年36歲,已婚,妻子在內地居住。被告並沒有預謀,案件亦不涉及年長或幼小的受害人,並不是在凌晨時分發生。被告使用的暴力是輕微的。辯方並不爭議被告是在保釋期間干犯本案。當時被告涉嫌干犯一宗拾遺不報的案件。那案件的物件是一張附有卡主照片的八達通卡。辯方亦呈上特區訴古國偉和另一人的案例CACC 14/2012,認為該案的案情和本案相同。上訴庭同意原審法官以三年三個月為起點和上訴人兩年兩個月的判刑。 判刑 4.這一類案件並沒有判刑指引,但上訴庭就這類沒有使用武器的搶劫罪,曾經指出一些判刑的考慮因素。上訴庭在古國偉一案亦考慮到其他上訴庭在其他上訴案件的判刑。 5.就本案而言,被告有七項定罪,當中有兩項是搶劫罪,而被告的所有判刑都是被判入戒毒所。明顯地,這樣的判刑是因為被告有毒癮。於此,控方所提供的背景口供(g)段說被告沒有毒癮是明顯的錯誤。本席同意被告干犯本案並沒有預謀,亦是一人犯案。受害人並不是弱勢社群的一員。犯案的時間不是深夜凌晨。被告亦是推受害人一把,而從控方提供的案情而言,受害人並沒有受傷,亦沒有財物損失。被告亦是因為拾遺不報而正受警方調查,那宗案件的性質並不嚴重。但不爭的事實是被告是在保釋期間干犯本案。被告在1996年亦有兩項相同的罪行,而被判入戒毒所。從被告的刑事紀錄來看,本席相信被告正在朝正確的方向生活,沒有再犯案。綜觀各項因素,本席亦以寬大的態度處理被告,決定以3年為起點。被告明智地坦白認罪,這樣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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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