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142/201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9 March 2014.
1. 被告被控三項罪名,經審訊後,本席判被告第二項入屋犯法罪和一項基於「轉以他罪裁決」的第27條「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的罪行罪名成立。第二項爆竊罪發生在2013年10月7日晚上。被告侵入宏利中心2樓一間臨時辦公室,控方證人發現被告從辦公室木門門隙行出來。大家對峙一段時間,被告在保安員到來之前離開。證人亦在一項正式的認人手續中指認出被告。另一項定罪則涉及兩天後(即10月9日下午)。被告再在宏利中心2樓出現。被告被保安員認出並上前查問。被告後來進入同一樓層的一處傷健廁所,在警員到達時才行出來。警員在廁所的垃圾桶內找到電磨機;廁所內的座廁水箱找到螺絲批和剪鉗。被告所攜帶的袋亦有一些工具,當中包括另外一支螺絲批。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