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兆朗

Case No.HCCC 497/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9 Jan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497/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4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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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莫兆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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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彭寶琴
日期: 2014年1月29日下午3時14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Sabra Lo Shui-yi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Lawrence Law,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羅陳梁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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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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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及案情

本案的被告人於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今天下午,他於本席席前確認有關答辯,並同意控方的案情撮要。

簡而言之,被告人於2013年7月10日早上在落馬洲管制站海關入境大堂被海關人員截停搜查,關員於其攜帶的膠袋內搜獲控罪所指的危險藥物,即內含0.58公斤氯胺酮的0.75公斤粉末。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替他人將氯胺酮帶進香港。涉案氯胺酮的估計市值為約九萬港元。

求情因素

被告人現年20歲,未婚,接受教育至專上程度,過往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被捕時無業。

代表被告人的羅大律師為被告人求情時指,被告人只因誤交損友才干犯本案。羅大律師又為被告人呈上多封由被告人本人、其父母、親友、中學校長、社工及僱主等人撰寫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深表悔意,並表示由於此次事件,現更珍惜與家人關係,並立志改過。其親友等則指,被告人本性善良,只是誤交損友、意志薄弱及因急於改善生活才鋌而走險,干犯本案。羅大律師指,被告人本質不壞,希望法庭從輕判處。

判刑

上訴法庭在律師司司長許守城([2009] 1 HKLRD 1)一案中,已就販運氯胺酮定下判刑指引,販運300至600克氯胺酮的量刑基準為9至12年監禁。經考慮本案案情及所涉氯胺酮的重量,本席認為最寬鬆的量刑基準為11年監禁。然而,被告人是從內地將氯胺酮帶進香港,這是加重罪責的因素。因此,本席會將量刑基準由11年提高至十一年半。被告人承認控罪,可獲得三分一的刑期扣減。上訴法庭已多次重申,這扣減已包括被告人與執法人員合作而作出的招認。至於被告人過往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這一點,就這類販運危險藥物的嚴重罪行而言,並不能作為有力的求情因素。故此,除被告人認罪的扣減外,本案並無其他可減刑的因素。十一年半扣減三分一為七年八個月的監禁。故此,就被告人所承認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判處監禁七年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