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ung Siriporn 對 Bonjour Beauty Ltd

Case No.DCEC 1243/20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7 Apr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EC1243/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08年第12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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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EUNG SIRIPORN 申請人

  BONJOUR BEAUTY LIMITED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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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余啟肇內庭(公開)聆訊
聆訊日期: 2014年4月17日
判決日期: 201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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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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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1.答辯人在2014年3月26日以傳票申請︰

(i)   根據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慶年於2012年11月21日頒發的命令 ( 「該命令」),答辯人申請將存留於法庭的港幣100,411.55 及其存留於法庭期間累算之利息一併支付予答辯人,作為償還答辯人的部分訟費;

(ii)   本申請的訟費由申請人支付予答辯人,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該金額將由法庭評定。

2.該命令有以下內容 :-

(a)   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申2008年10月17日直至2009年6月16日 (即申請人本可母須區域法院許可而接受於2009年5月19日存入法庭的附帶條款付款的最後日期) ( 「該日期」 ) 為止按訴訟各方對評基準評定的訟費;

(b)   該日期後的訟費連同大律師證書,則以對評基準評定,由申請人支付予答辯人;

(c)   倘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該金額將由聆案官評定;

(d)   雙方經協議或評定的訟費將互相抵消;

(e)   申請人的訟費 (直至法律援助證書於2009年6月26日撤銷為止) 需按照法律援助規則評估。

3.從本案文件檔案紀錄可見,直至2012年9月26日,答辯人一共存入法庭港幣443,700.00,作為附帶條款付款。

本申請背景事實

4.答辯人是次申請有黃曉旼的誓章支持。黃曉旼是受僱於代表答辯人律師行的律師,負責本案法律程序。該誓章交代了以下不能爭議的事實。

5.有關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由2008年10月17日直玊009年6月16日 ( 「該時段」) 的訟費,答辯人已和申請人的前律師柯伍陳律師事務所達成協議,同意該時段申請人的訟費為港幣90,000.00 (全包) ( 「該訟費協議」)。

6.在2013年7月19日,區域法院聆案官嚴舜儀評定有關申請人在該日期後須支付答辯人的訟費(連同大律師證書),為港幣434,571.67。

7.依據該命令,雙方經協議或評定的訟費將互相抵消。如上述,雙方的訟費互相抵消後,申請人尚欠答辯人的訟費為港幣344,571.67 (港幣434,571.64 - 港幣90,000 ) 連同利息。

8.依據暫委法官李慶年於2012年11月6日頒發的命令,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判定賠償港幣88,960.72 連同自2006年10月22日至2009年6月16日為止的利息港幣11,450.38,共港幣100,411.55 繼續存留於法庭。

9.申請人尚欠答辯人的訟費為港幣344,571.67。依據該命令,答辯人申請將自存留於法庭的港幣110,411.55 及其存留於法庭期間累算之利息一併支付予答辯人,作為償還答辯人的部分訟費。

申請人反對理由

10.申請人存檔一份誓章反對答辯人的申請。其主要反對理由是該命令只是一個暫准命令,而且她反對柯伍陳律師事務所代表她達成的訟費協議,最後她反對該命令及聆案官嚴舜儀作出的訟費評定。答辯人代表黃律師向本席表示答辯人不須存檔回應誓章。

11.在聆訊中,申請人只重覆她在其誓章中的反對事項,卻沒有任何有效理據以支持其立場。首先,該命令明顯是一個已經作實的命令,並非只是一個暫准命令。再者,柯伍陳律師事務所已代表她清晰無誤地跟答辯人達成訟費協議。至於申請人跟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的任何爭拗,則與本申請無關。

12.最後,申請人未能提供任何反對該命令及聆案官嚴舜儀作出的訟費評定的具體理據,而且,本席留意到申請人只有發信給聆案官表達她對訟費評定的不滿,卻並沒有在有關的上訴期內正式提出上訴。

結論

13.故此,基於不能爭議的事實,答辯人的申請是合情合理的。本席批准答辯人的申請,並命令申請人須馬上支付答辯人本申請的訟費,經簡易程序評定為港幣800元正。

(余啟肇 )
區域法院法官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的近律師行黃曉旼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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