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251/201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April 2014.
1. 上訴人被控三項控罪,第一和第三項控罪為「不斷打電話」罪,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0 條。罪行詳情指上訴人於第一控罪的2012 年4 月5 日至6 月20 日及第三控罪的2012 年5 月2 日至6 月20 日,在香港某處無合理因由而不斷打電話,對有關人士做成滋擾。至於第二項控罪則是「浪費警力」罪,違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1 條。罪行詳情指上訴人於2012 年4 月18 日,在香港某處明知而向警察通訊員作出內容傾向於對某人的安全引起憂慮的虛報,因而導致警力的浪費。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