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 對 梁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2174/2012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March 2014 before 區域法院彭家光暫委法官.

Divorce – Irretrievable breakdown – Respondent's behavior – Gambling – Credibility of evidence – Decree Nisi – Costs – The court considered whether the marriage had broken down irretrievably due to the respondent's behavior under the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Ordinance. The court found the wife's evidence regarding the husband's gambling debts and threats more credible than the husband's denial. The husband's behavior made it unreasonable to expect the wife to live with him. Decree Nisi was granted. No costs order was made as the wife did not request it.

Legal issues: Whether marriage broken down irretrievably

Outcome: Decree Nisi granted; Marriage held to have broken down irretrievably.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12174/2012
Court
Family Court
Date04 Mar 2014
Judge區域法院彭家光暫委法官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2174 / 2012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2年第 12174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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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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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彭家光暫委法官公開聆訊
審訊日期 : 2014年 2 月 6 – 7 日
判決日期 : 2014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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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抗辯離婚:答辯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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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這是一宗有關抗辯離婚的審訊。

2.本席在後簡稱呈請人為「妻子」和答辯人為「丈夫」。

婚姻背景

3.訴訟雙方於1982年在香港合法結婚,結婚時妻子22歲,丈夫35歲,於1984年誕下一名女兒,女兒現年29歲,已自立生活。訴訟雙方曾於荃灣一單位居住,於大約2012年8月中,妻子搬離該位於荃灣的住所,現居於朋友擁有的居住單位。

4.妻子於2012年8月20日提出本離婚呈請,指稱因丈夫的行為而實在無法合理期望她與丈夫共同生活。

適用法律

5.根據《婚姻訴訟條例》,離婚的理據只有一個,就是該宗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婚姻訴訟條例》第11A條有以下規定:

「(2) 除非呈請人使聆訊離婚呈請的法院信納下列一項或多於一項事實,否則法院不得裁定該宗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

(a) ……

(b) 因答辯人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與其共同生活;

……」

6.就「答辯人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與其共同生活」這一項事實須要考慮的標準,可參閱英國案例 Livingstone-Stallard & Livingstone-Stallard [1974] 2 All ER 766。在該案中,法官Dunn J 認為法庭應該考慮的適當問題是:

“Would any right thinking person come to the conclusion that this husband has behaved in such a way that this wife cannot reasonably be expected to live with him,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whole of the circumstances and the characters and personalities of the parties?”

7.區域法院法官麥莎朗在 LSC v PKH (Defended Petition) [2008] HKFLR 324一案中,亦援引了 Livingstone-Stallard案中的法律詮釋,並加以解釋。麥法官認為 Dunn J 所問的問題涉及主觀和客觀的楆準,法庭要考慮的並不完全在於丈夫的行為本身是否不合理,而是在於究竟這一位妻子是否覺得這一位丈夫的行為不合理,法庭是須要在這個基礎上去考慮是否實在無法合理的期望這一位妻子與這一位丈夫繼續共同生活。

8.法庭認為如果雙方的婚姻明顯地已破裂至無可挽救的地步,雙方就應該採取一個務實明智的態度,以期盡快和盡量無痛的了結婚姻。如果根據呈請內容,已足夠讓離婚命令頒發,法庭就不會再對其他的指控作深入的調查 (參閱:Grenfell v Grenfell [1978] 1 All ER 561, Dunn J and CA;Rayden & Jackson on Divorce and Family Matters,第18版,第1(1) 冊,第 9/64頁第 9.65段)。

妻子的証供

9.妻子親自作供,她採納了她的誓章證據作為主問証供,也接受了丈夫的盤問,但並沒有傳召任何証人替她作供,妻子說她曾考慮傳召女兒替她作供,但女兒不願意干涉父母的離婚官司,而妻子也因而作罷。

10.主要來說,妻子對丈夫的指控包括以下各點:-

(i) 丈夫嗜賭;

(ii) 他偷妻子的信用咭;

(iii) 他曾因賭錢而弄至破產;

(iv) 他有暴力傾向,曾因借錢不遂,拿起物件作勢要打妻子;

(v) 他經常語帶恐嚇,說要打死她、又叫她不要回家;

(vi) 又曾打女兒。

11.妻子說丈夫是一名病態賭徒,主要賭馬,後期更賭波,多年來經常向妻子、親友及財務公司借貸,使她和女兒的精神極度困擾,引致她經常頭痛、心跳、失眠。在1997至1998年間,因受金融風暴影響,丈夫被受僱公司辭退,因為沒有收入,又欠下財務公司90多萬元,其中大部份是賭債,沒有能力清還,最後要申請破產。

12.破產前,丈夫在國內工作,月入大約為港幣15,000 至18,000元。破產後失業,有1至2年沒有工作。

13.在破產期內,丈夫口頭上說戒賭,事實的確上也收斂了一些,但相信這只是因為他無收入,其後丈夫找到工作,仍在國內工作,月入大約港幣25,000元,但重新有工作和收入後,嗜賭的本性重現,仍然常向財務公司借貸,或向妻子苛索金錢,若不順從他的意願,丈夫會用一些粗暴的說話咒駡她。丈夫在國內工作,會經常叫妻子幫他過錢到他的馬會戶口,如妻子順從當然沒事發生,如不順從,他會咒駡妻子砠礙他發達。丈夫駡人的說話內容,常語帶恐嚇,譬如他會說他會減家用,又曾因此叫妻子和女兒搬走 (因屋主是他),又曾說妻子和女兒不懂分莊閒等。丈夫更曾經因妻子和女兒拒絕給錢他作賭本,關掉全屋電制,說他們給錢後才可以用電,又曾將女兒的手提電腦收藏起來,要求女兒給錢交換,又威脅女兒會遺棄她的愛貓,除非女兒給錢他作賭本,又要求女兒清還他繳付的女兒的大學學費。這一切都使妻子和女兒都經常備受精神折磨,引致妻子經常坐立不安,失眠、頭痛、心跳、經常性焦慮。

14.大約於2000年,因為丈夫沈迷賭博,常迫妻子給他賭本,使她十分困擾,妻子嘗試以酒送服十多粒止痛藥自殺不遂,由丈夫致電送入醫院洗胃。

15.於2003年,妻子用以丈夫不合理行為為理由申請離婚,由於當時女兒年紀尚小,丈夫又請求妻子給與他改過的機會,當時她覺得可以挽救這婚姻,所以撤回離婚呈請。

16.在大約6至7年前,丈夫曾因事掌摑女兒,又大力的將女兒推落地。

17.在大約4至5年前,丈夫曾有3至4次盜竊妻子的信用咭,擅自使用她的信用咭買金,每次大約套用了港幣2,000至3,000元。妻子相信丈夫是偷取她的信用咭去套取現金作賭注。

18.直至2013年2月,丈夫被公司辭退,此後便沒有再工作,現時丈夫領公共援助金來生活。

19.今年2013年2月開始因沒有工作,丈夫經常在家,在8月12日中午,妻子下班回家吃飯,丈夫又問她索取金錢,而被她拒絕,丈夫拿起胶紙座作勢要襲擊她,雖然這沒有引致她受傷,但當時妻子已嚇破膽,不知如何是好。妻子說她從沒有想過自己的丈夫會如此對待她,從這一刻起,妻子對此丈夫已完全死心,不想跟他一起生活。剛巧丈夫要出門,妻子馬上執拾一些必需品離開該位於荃灣的住所。

丈夫的証供

20.丈夫親自作供,他也採納了他的誓章作主問證供,也接受了妻子的盤問,亦沒有傳召任何証人。

21.丈夫說他深愛妻子。結婚三十年,他極小用言語傷害妻子,更從來沒有對妻子使用暴力。每月他會將所得到工資全數存入妻子活期銀行存款戶口內,由妻子在她戶口中提取其工資的一半給他作日常生活費,間中有超支情況,丈夫會向妻子借錢使用,但妻子會在他的下一期工資將借款扣回。丈夫說結婚約三十年來,丈夫借妻子的款項累積計算總數不超過二萬元,日常生活包括向妻子借款時從沒有向妻子使用暴力或用言語恐嚇妻子。而借錢時使用她的信用咭提款是經她同意,信用咭的密碼也是妻子自願提供給他的。丈夫承認有欠財務公司錢債,但他每月準時還款給財務公司,他在國內工作期間從未受到財務公司滋擾,每周日放假回家也從未聽過妻子對他說曾受財務公司滋擾。有關妻子受困擾試過自殺送醫院一事,丈夫說他也從未曾聽妻子說過此事,更沒有他打電話將妻子送進醫院洗胃其事。在婚姻期間,妻子能享受寫意的生活,妻子每星期一至六作瑜伽、太極拳等活動,星期天則會和朋友進行行山等運動。丈夫亦樂於報答妻子負起家庭責任,為了表示對妻子恩愛,多年來每年農曆年終,丈夫都會和妻子到中國遠處旅遊,她亦十分享受這些旅遊的樂趣。

22.丈夫說他也非常愛女兒,從不捨得打女兒,只曾有一次即女兒約21歲那年,女兒因失戀在家裏自殘,用頭撞牆致頭破血流,又用刀割脈,在危急下他無法可施於是才掌摑女兒,以制止她自殘,他同時報警將女兒送院救治。

23.丈夫強調:-

(i) 他從沒有做過對不起妻子任何事情,對妻子忠心,從沒有第三者;

(ii) 他愛護妻子,從沒有用暴力對妻子動手,他承認曾用較粗俗的說話駡妻子,但次數極少。

(iii) 他也十分愛護女兒;

(iv) 每月他將他的工資整份糧分給一半給妻子作家用,而妻子自己工作得到那份工資全部不需拿出來補貼家用。他從未試過使用暴力強搶妻子的金錢。

(v) 丈夫承認有賭博的嗜好,但他說他是有節制的參予賭博的,大概來說,他每月只會花費他的生活費 (即他的工資的一半) 其5分2於賭博活動上;

(vi) 結婚多年來,妻子並沒有向他埋怨他的賭博行為,他不明白為何妻子現在忽然就此大做文章,又以此作為要求和他離婚的理由;

(vii) 他已年過65歲,不想失去一個温暖家庭及失去一個三十多年的伴侶。

妻子的回應

24.妻子說:

(i) 丈夫每月將薪金存入妻子的戶口,只是因為他破產後不敢開銀行戶口,無奈才將薪金全數入她的戶口內,事實上丈夫每月取回大部份作為他的日常開支用,包括賭本、還財務公司的欠債和朋友的債項,只留下少部份給妻子作家用,每當賭錢輸了,丈夫便向妻子要錢,如不順從,如她之前所說丈夫會咒駡、恐嚇妻子。雖然每次丈夫可能只是向妻子要三、兩千元,但妻子長期被迫在不願意情況下給錢予丈夫作賭本,心理壓力很大。

(ii) 丈夫的確曾多次偷妻子的信用咭冒她的簽名去金行買金套取現金。

(iii) 丈夫每次向財務公司借貸,都會有財務公司的職員打電話找他,雖然財務公司的職員未必會表明身份,但妻子和女兒都接過多次這類電話,也心知肚明,這些是財務公司職員找丈夫的電話。

(iv) 這些年來關於丈夫向妻子要錢的事,妻子哭過、閙過,也曾經因此發脾氣、亂掟東西,拒絕接他打來的電話,向他表示不滿,只是丈夫從來無理會過,絕非如丈夫所說她從來沒有就丈夫沉迷賭博的行為向他作出埋怨。

(v) 妻子重申她於2000年自殺時是由丈夫致電叫救護車將她送院洗胃的,對此丈夫不可能如他所說他並不知道。

主要爭論點

25.綜觀與訟雙方的証供,本案的主要爭論點就是究竟是否因丈夫的行為實在無法合理期望妻子與之共同生活,亦即是說,究竟雙方的婚姻是否已經破裂至無可挽救?

討論

26.大致來說,與訟雙方都接受丈夫對妻子是忠心的,並且當他工作時,他會準時付家用給妻子,而多年來,每年年假他都會和妻子出遠門去旅行,在這方面來說,丈夫也可算是一個顧家的人。妻子也接受丈夫從來沒有在身體上向她作出暴力行為。

27.妻子說丈夫曾打女兒。對此,此丈夫已作出解釋 (見上文第22段),本席無意在此重複丈夫的解釋,扼要來說,本席接受丈夫的解釋,也相信丈夫是愛護女兒的。

28.妻子對丈夫最主要的投訴是丈夫沉迷賭博,輸錢後又常向妻子、女兒要錢作賭本,若她們不順從,丈夫會咒駡她們,用言語恐嚇她們,或作出種種她所說的不合理行為,令妻子心跳、失眠、頭痛、坐立不安、焦慮、生活無安全感。

29.丈夫不爭議他嗜賭,但他說他對於他的賭博活動還是有節制的,他說他會將他的賭注限制在他的生活費用 (即約他的一半工資) 的5分2之內。對此,本席並不相信。不容爭議於1998年,丈夫因欠財務公司90多萬元 (相信其中大部份是賭債) 而破產。於2013年2月,丈夫又須動用他當時得到的遣散費的一半 (大約為數萬元) 來償還財務公司的債務 (相信其中也有不少是賭債) 。雖然丈夫爭辯說他已償還了不少他對於岳父的欠債,但是他也承認他一度欠岳父約港幣300,000元 (相信其中也有不少是賭債)。本席認為,不容爭議丈夫因沉迷賭博而欠債累累,這與丈夫所說他的賭博活動是有節制的說法並不相符。再者,丈夫承認曾用較粗俗的說話駡妻子,但次數極少。對此,本席也不相信。如前所說,丈夫欠債累累,在法庭上丈夫承認他是輸多贏少,所以他欠賭本的機會甚多,從情理來看,丈夫以上種種行為,本席認為比較符合妻子所說。丈夫沉迷賭博,輸錢後又常向妻子、女兒要錢作賭本,若她們不順從,丈夫會咒駡,用言語恐嚇她們,或作出種種妻子所說的不合理行為。況且,丈夫也不否認他曾向妻子,甚至女兒要錢作賭注,並因此要求女兒償還他繳付的女兒的大學學費。小心考慮全部証供以後,本席認為丈夫並沒有將全部實情向法庭作出交待,與丈夫在這方面的証供相比,本席認為妻子在這方面的証供比較可信。

30.妻子說她於2000年曾因丈夫的不合理行為受到困擾而嘗試自殺,由丈夫致電將妻子送醫院洗胃。丈夫說他完全不知道這事,也不相信妻子曾嘗試自殺。有關妻子是否曾於2000年嘗試自殺這一點爭議,由於沒有客觀的証據來幫助法庭就此作出確實的決定,故最後的關鍵在証人的可信性。本席認為,丈夫在本案中就許多對他不利的事情,並沒有老實的向法庭交待全部實情。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也接受妻子的供詞,而不接受丈夫在這方面的供詞。

31.妻子說丈夫曾多次盜竊她的信用咭去金行買金套取現金,但不能就此提供任何實質的証據,妻子解釋這是因為她是一個傳統的女人,認為家醜不應外揚,更沒有想過每次和丈夫發生爭執後要記下所有有關細節或須保留証據,所以被丈夫偷去信用咭後,也沒有留下有關的單據。對於妻子的解釋,本席認為並非不合理,但妻子說丈夫盜竊她的信用咭是一個十分嚴重的指控,所指事情也涉及性質十分嚴重的刑事罪行,本席認為若沒有真憑實據,不宜就此妄下判斷。因此,就現有的証據而言,本席不打算接納妻子針對丈夫就這一點有關盜竊行為的指控。

32.無論如何,如妻子在結案陳詞中指出,妻子作離婚呈請的理由是因為丈夫的嗜賭不合理行為,給予家庭及妻子許多不良影響,因為長期受到當丈夫輸錢後向她作出的咒駡、恐嚇和她所說的種種不合理行為,她的精神受到很大困擾。因此本席同意因丈夫以上的不合理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妻子與其共同生活。

總論

33.基於以上的分析,本席裁定雙方的婚姻已經破裂至無可挽救的地步,故頒下暫准離婚命令。

34.丈夫對離婚的抗辯失敗,按理須要支付妻子的訟費。丈夫說他現時靠領取公共援助生活,所得僅僅足夠維持他的基本生活開支,不會有能力應付任何訟費命令,當然,丈夫的經濟能力並不是法庭在裁決應作出一個怎樣的訟費命令的重要考慮因素之一,但妻子也明言,她只希望法庭批准她的離婚呈請,除此以外並無他求,她不會要求任何附屬濟助,也無訟費要求,基於妻子在這方面的立場,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命令

35.本席現頒令如下:

(1) 頒下暫准離婚命令;

(2) 無訟費命令,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訴訟雙方在判案書頒發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親自出席,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親自出席,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