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承認咗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即係第一控罪)同埋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即係第二控罪)。
本席喺判處嘅時候考慮咗整體情況,包括案件嘅性質同埋情節、所涉危險藥物嘅種類同埋份量、被告人嘅個人背景同埋辯方大律師嘅求情陳詞。
本案嘅案情係簡單,2013年3月5號晚上,被告人喺街上面被截停,喺搜查期間,被告人將一包茶葉包裝嘅物體掉咗喺一個盒裡面,嗰一包其實係內含0.21公斤嘅氯胺酮嘅0.24公斤固體,被告人承認佢係喺度帶嗰包「K仔」畀一個叫文哥嘅人,佢將會得到700鈫嘅酬勞。警員後來喺被告人嘅褲袋裡面搜出兩包氯胺酮,係內含2.21克嘅氯胺酮嘅2.73克固體,被告人承認呢一啲氯胺酮係佢自己服用。
販運危險藥物罪係性質十分嚴重嘅罪行,尤其是我哋而家已經充分了解氯胺酮對個人健康同埋其他方面嘅不良影響,同埋對社會整體帶嚟嘅禍害,加上呢類藥物廣為年青人服用,程度已經達到驚人嘅程度,因為販運呢類危險藥物,對個人同埋社會遺害至深,所以法庭喺判處嘅時候必須正視,予以嚴懲。
上訴法庭喺律政司司長訴許守城[2009] 1 HKLRD 1裡面指出,販運氯胺酮嘅人,如果份量喺50至300克之間,應該判處6至9年嘅監禁。
被告人現年17歲,與父母同住,佢正在接受中三教育,佢係初犯嘅。辯方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喺犯事嘅時候只係得16歲,佢喺一個不理想嘅家庭環境之下長大,父親係紮鐵工人,需要每日工作,母親就患有精神病,不能夠照顧兒子,喺被告人7歲嘅時候,仲令到被告人誤服咗精神科藥物,需要送院治療。被告人喺家裡面得唔到適當嘅關懷,就喺外面誤交損友,仲染上咗毒癮,今次事件係一時貪念,為咗微簿嘅酬勞而犯案。
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深感悔意,但係佢仍然繼續學業,喺聆訊前先至剛剛完成中三嘅中期試,佢表示被告人喺獄中仍會用功,力求改過自新。被告人嘅家人對佢亦都十分支持,寫信求情,善導會同埋社會工作者亦都寫信為被告人求情。
見到一個又一個嘅年青人,因為自己濫藥,終於被人利用,干犯咁嚴重嘅罪行,法庭都深感可惜,亦都替犯事者同埋父母同埋家人難過,但係基於罪行嚴重,上訴法庭一向都明確指出,除非販運危險藥物嘅人十分年青,否則必須嚴懲,以收阻嚇之效。
考慮過整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喺本案應該採用七年九個月作為量刑基準,被告人係初犯嘅,亦都承認控罪,因為呢啲理由,應該得到三分一嘅刑期扣減。顧及辯方大律師喺求情時候所述,本席認為可以酌情再加兩個月嘅刑期扣減。
被告人,請起立。基於上述嘅理由,本席判你就本案第一控罪監禁5年。至於第二控罪會採用1年作為量刑基準,因為你承認控罪,亦都會得到三分一嘅刑期扣減,就第二控罪監禁8個月。考慮咗整體情況同埋整體量刑,本席命令兩項控罪同期執行,你就兩項控罪共監禁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