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汪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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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9/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59號 ----------------
---------------- 判刑理由書 ---------------- 1.經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人「管有危險藥物」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條。被告人於2013年11月23日在新界元朗又新街27至29J號建威大廈2樓B室,非法管有危險藥物,即內含10.28克氯胺酮的14.91克粉末。 2.案情簡單直接,根據案中證據顯示,於2013年11月23日,警方人員執行搜查令,在案發地點(即被告人居所)拘捕被告人,並在他身上搜到有關涉案的毒品。 3.案件本來以「販運危險藥物」控罪進行審訊,另外有一項「故意阻撓警務人員」罪,但兩項控罪經審訊後,都因證據不足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4.由於在定罪後,本席被告知被告人涉及另一宗屯門裁判法院的「抗拒警務人員」案,將會接受判刑。本席於是將案件押後,以等候有關該案法庭為被告人索取的戒毒所報告以作判刑參考。今天,本席獲告知被告人就該案TMC 231/2014已經被判即時監禁兩個月。本席亦有機會參考了有關的戒毒所報告,報告的內容亦得被告人的同意及確認。 5.被告人今年23歲,未婚,與家人同住。他過往曾有兩次刑事定罪紀錄,2008年及2009年分別因為「管有危險藥物」罪被裁判法院判感化15個月和18個月。期後由於被告人於感化期間表現不佳,因此被法庭延長感化,並且下令進行住宿訓練和自願戒毒。可惜被告人仍然不能夠戒除毒癮,於2009年11月被法庭裁定兩次違反有關感化令,最終被改判入戒毒所接受戒毒。 6.本案亦是在他接受戒毒後才發生的。遺憾地雖然過往法庭已經給予被告人機會,但他亦沒有好好把握而最終導致今次被捕。今次所涉及的毒品份量亦肯定比他以往所涉及的毒品份量為多。根據戒毒所報告顯示,被告人未有完成中五教育課程便離開了學校。他過往從事的工作包括廚房工作和建築地盤工作。在被捕之前他與父親一起工作,從事建築工人,每個月有20,000元的收入。 7.求情時,辯方向法庭提交了由被告人母親所撰寫的一封求情信件及被告人前僱主所撰寫的求情信件。信件顯示,被告人一向熱心公益,亦有參加義務工作,而義務工作亦是在被告人干犯罪行前經已進行。本席在此不打算詳細指出求情信件的內容,簡單而言,被告人的母親希望法庭能夠盡量輕判,給予機會。被告人被指一直孝順,是一名顧家的孩子,而被告人的工作表現亦得到前僱主的肯定。此外,基隆港新生協會的一名鄭牧師亦去信法庭指他到懲教署探望被告人的過程之中,見到被告人已經非常後悔,亦願意承擔法律責任,希望法庭能夠給予機會。 判刑的考慮 8.在本案,被告人所涉及的毒品為氯胺酮,根據戒毒所報告顯示,被告人多年來都倚賴及濫用此毒品。正如剛才已經提及,他多年來因為毒品問題,已兩次被法庭判感化令,後來亦被送入戒毒所,可惜他仍然未能戒除毒癮。今次更因為毒品問題被警方先以「販運危險藥物」控罪給予檢控。最終雖然被法庭裁定「販運」罪名不成立,但被告人應深感教訓。他亦已為此項嚴重指控被法庭拒絕保釋,在被捕後一直被羈押至今。被告人應該明白,吸毒是一條不歸之路,如果他未能夠把握機會盡早戒除毒癮,除令家人及父母傷心之外,最終也肯定會走上販運毒品這條不歸之路,到時肯定會面對一段長期的監禁,令前途盡毀。 9.法庭考慮到今次所涉及毒品的份量,亦考慮過被告人的求情理由和被告人的背景等等,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應為12個月。另外因為被告是在另一宗「抗拒警務人員」罪的案件的保釋期間干犯本案,亦加重了本案的嚴重性。因此本席認為有需要將量刑起點由原先的12個月上調3個月至15個月。被告人認罪,扣減三分一,即10個月。不過,因為被告人過往有一些自願社會服務,本席認為需要予以肯定,所以在此情況之下,再扣減兩個月,最終刑期為8個月。不過,此8個月的刑期需要與他現時的刑期,即「抗拒警務人員」罪的兩個月刑期全部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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