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沈小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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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354/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354號 ----------------
----------------------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官: 本案被告人沈小瑜承認兩項控罪,都係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第一項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2013年4月5日在香港九龍旺角通菜街105號6樓B室(以下我稱為「該住址」)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145.80克氯胺酮嘅185.58克粉末。第二項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2013年4月5日,同日,在香港九龍旺角通菜街105號6樓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2.07克氯胺酮的2.63克粉末。被告人亦都承認咗控方所備就嘅本案案情。 案情好簡單。2013年4月5日晚上,警方人員喺通菜街一帶執行掃毒行動,於21點48時,警員見到一個女子到達該住址嘅閘門外,與被告人談話數秒鐘後離去,警員尾隨該女子至通菜街97至99號地下外,將佢截停,並且喺佢所攜帶嘅手袋之中搜出一個內藏懷疑毒品嘅膠袋,後經驗證,就係第二項控罪所涉嘅毒品。被拘捕後,在警誡下,該女子說該膠袋內嘅「K仔」(即是氯胺酮),係佢喺通菜街105號6樓從被告人(咁佢講出咗被告人嘅全名)買來自用。於同日22點12時,警員見到另一名女子上樓到達該住址嘅閘門外,被告人開門,於是警員表露身分,並進入該住址執行搜查令。除咗被告人之外,該住址裡面有一個男子(後得知係被告人嘅男朋友),警員從該住址位於客廳嘅一個黑色櫃之中搜出幾樣嘢:一,一個咖啡色嘅化妝袋,內有十五包懷疑毒品,後經驗證,乃第一項控罪所涉嘅毒品,即內含145.80克氯胺酮嘅185.58克粉末;第二,一啲空嘅透明可再封口嘅膠袋;第三,三個電子磅、一隻匙羹同埋紙盒,經驗證之後,發現係染有微量可卡因同埋氯胺酮嘅粉末;第四,一個內有港幣600鈫嘅現金錢箱。喺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佢兩天之前,從一個叫做阿強嘅人,以9,600鈫買咗八袋氯胺酮,並且係用電子磅同埋匙羹等嘅工具,將毒品分裝為小包出售。佢喺2013年4月4日賣咗一啲毒品畀人,共賺咗400鈫,亦都賣咗第二項控罪所涉嘅毒品畀先前已經被警方拘捕嘅女子,收咗200鈫,呢啲就係放喺錢箱裡面嗰600鈫喇。其後,被告人承認佢係該住所嘅租客。 案中撿獲嘅毒品,零售價估計為港幣22,396鈫。 根據律政司訴許守城([2008] 3 HKC 323)嘅一案之內,上訴法庭訂下關於販運氯胺酮嘅判刑指引,涉及販運嘅氯胺酮嘅重量超過1克而至到10克,應判處就係兩至四年嘅監禁,而達至50克至到300克,應判處6至9年嘅監禁。本案第一項控罪涉及販運嘅危險藥物係內含145.80克嘅氯胺酮嘅185.58克嘅粉末,本席認為適當嘅量刑基準應該係七年半監禁。第二項控罪涉及販運嘅危險藥物係內含2.07克氯胺酮嘅2.63克粉末,本席認為適當嘅量刑基準應該係兩年半監禁。 本案所涉嘅罪行係極其嚴重,被告人嘅自身同埋家庭嘅狀況,對於輕判或者扣減刑罰,並不起任何作用,只有一個減刑因素,就係佢承認控罪,因此被告人應獲通常三分之一嘅刑期扣減,扣減之後,第一項控罪嘅刑期應為5年監禁,而第二項控罪嘅刑期應為一又三分之二年嘅監禁,因為兩件控罪密切相連,而涉及嘅危險藥物嘅總重量共為147.87克,冇超過許守城案應判處6至9年監禁所涉及嘅氯胺酮嘅重量50克至到300克嘅範圍,因此本席命令,兩項控罪嘅刑期同期執行,被告人係被判處嘅總刑期係5年監禁。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