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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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67/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167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2013年第230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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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余舜華在暫委特委裁判官梁雅忻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交通燈號」罪有罪,違反《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G章)第18條及第61(1)條,被判處罰款2,000元,他不服定罪及判刑上訴。 2.本席即席駁回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傳票指上訴人在事發當日早上5時24分,身為KF6750之的士司機,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位於青山公路元朗段(東行)與媽橫路交界的紅色交通燈號指示(即「衝紅燈」)。 4.有關路段為兩綫行車,媽橫路交界前有兩組同一訊號的交通等,分別在兩條行車綫的左右方,兩組交通燈之間路面則附設白色停車缐。過了媽橫路交界後還有一組同一訊號的交通燈。 5.控方證據為交通燈號攝影系統之相片,上訴人對交通燈號及攝影系統操作均毋異議。 6.證物P2(1)號之相片顯示紅色交通燈號,當時的士車正越過紅色燈號附設的地上白綫,的士剎車燈沒有亮著;證物P2(2)號之照片顯示的士完全越過紅色交通燈及地上白綫,車尾剎車燈亮著。控方同意證物P2(2)號所示的士是停下來的。 辯方案情 7.上訴人指他衝過紅燈是有合理辯解:
裁判官的理由 8.裁判官指出,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17(1)(a)條規定:
而(b)段涉及紅色燈號下之綠色箭嘴燈號,與本案無關。 9.裁判官不信納上訴人被三組交通燈號混淆一說。裁判官指當時下雨,上訴人應更加小心,在交通燈號前停車。當時正值凌晨,路面完全無車,上訴人停車剎車並無任何危險。而上訴人所謂他在越過交通紅燈後,在較遠之同一組紅燈前停車,說法根本並不合理。 上訴理由 10.上訴人之書面上訴理由綜合如下:
討論 11.就上訴人看不見白綫一點,所有相片顯示,雨不是很大,即使路上有雨水反光,白綫仍是清晰可見。裁判官不信納上訴人因看不見白綫而沒有停車一說並沒有犯錯。 12.上訴人的最主要辯解是他在越過媽橫路後,在較遠的交通燈前停下。毫無疑問,有關路口之交通燈號是管制媽橫路口的交通,紅燈禁止車輛駛過媽橫路,較遠的一組交通燈只是輔助訊號。因此,沒有在媽橫路紅燈前停車,就是違反燈號指示。 13.基於上述理由,定罪上訴駁回。 判刑上訴 14.上訴人於聆訊時放棄判刑上訴。 15.因此,針對判刑上訴亦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林德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