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祖榮

Case No.HCCC 103/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Apr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103/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1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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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葉祖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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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潘敏琦
日期: 2014年4月16日上午10時0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Winnie Mok,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Boey CH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葉嘉棟關朗儀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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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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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案情指,警員喺西九龍中心嘅停車場出入口外截停被告,進行搜身,發現佢腰包中有一個煙盒,入面有四袋嘅「冰」毒。佢喺警誡下,聲稱佢因為準備結婚,為賺錢而替人販運「冰」毒,可以賺取500元。

毒品經過化驗之後,證實為12.07克晶狀固體,內含11.65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被告現年34歲,有十七項嘅刑事紀錄,曾經牽涉過普通嘅管有危險藥物,2007年,同埋最後一項係喺2011年12月22號,因為販運危險藥物而被判入獄,總數係16個月。佢喺2012年8月獲釋,而本案係喺獲釋之後三個月干犯嘅。

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表示,被告自年幼嘅時候已經受損友影響,染上毒癮,曾經被家人送往外國,希望能遠離該批損友戒毒,可惜回港之後又重墮毒海。後來亦都曾經試過短暫參與一啲海外嘅戒毒療程,但係回港之後仍然不果。

大律師又指,本案涉及一共四包嘅毒品,當中有三小包係佢準備購入自用嘅,但係由於受到毒販嘅引誘,向佢表示事成之後,可以再從大包毒品內分3克毒品給予佢,佢意志唔得堅定,先至犯下本案嘅。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毒品嘅種類、重量、有關嘅量刑指引、被告認罪、大律師嘅求情,亦都閱覽咗被告所撰寫嘅求情信。

大律師求情嘅時候指,嗰三小包毒品係被告自用嘅,而嗰三小包毒品根據政府化驗師嘅報告,分別係涉及0.56克、0.18克及0.18克嘅毒品,即係總數為0.92克毒品,而該包大嘅毒品分別就係10.73克嘅毒品。

本席考慮咗黃雪侯(譯音)一案中所指,喺判刑嘅時候,假如被告聲稱有部分嘅毒品係佢自用嘅時候,法庭需要考慮嘅因素。喺本案所有嘅毒品總重量係11.65克,而當時嘅市值係8,642鈫,啲毒品全部喺被告身上搵到嘅。被告之前曾經係有管有危險藥物,但亦都有販運危險藥物嘅刑事紀錄,須知黃雪侯一案所指嘅係法庭必須考慮所有因素,並滿意係有不少份量嘅毒品係自用嘅,先可以喺量刑嘅時候有所反映。

喺本案中,除咗被告自稱嘅情況之外,並冇呢方面嘅證據,而該三小包相對於大包嘅毒品份量亦都唔算係significant portion。

本案嘅「冰」毒根據量刑指引,係納入10至到70克,即係起刑點係7至到10年,本席考慮到被告係喺上一次監禁獲釋不久即干犯本案,喺綜合所有嘅因素之下,認為一個七年半嘅起刑點係合適嘅,予以三分之一嘅量刑扣減,判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