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鑑源 訴 法律援助署

Case No.CACV 1592/2001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4 May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V001592A/2001

CACV 1592/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 2001年第 1592 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訴訟 2000 年第 902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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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何鑑源
答辯人 法律援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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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2002年5月17日

判決書日期: 200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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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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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宣讀上訴法庭判決書

1.申請人何鑑源向法律援助署的索償經龍劍雲聆案官剔除後,曾分別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及上訴庭提出上訴,但上訴全部被駁回。

2.申請人現申請許可要求上訴至終審法院。

3.申請人向法援署索償之訴因是法援署疏忽,就其工傷索償案件,聘用一名已被除牌的醫生為其診斷傷勢及作出診斷報告。申請人指稱有關醫生的診斷及報告嚴重失誤,故影響其僱員補償申請。

4.法庭認定有關醫生為申請人診斷的結果及書寫的報告內容都是正確的,而申請人的身體狀況是因年事已長,機能退化及其他病情造成,和工傷無關。因此他向法援署之索償,絕無成功機會。

5.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條,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 (a) 如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最終判決而提出的,而上訴爭議的事項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或以上,或上訴是直接或間接涉及對財產的申索或有關財產的問題,或直接或間接涉及民事權利,而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或以上,則終審法院須視提出該上訴為一項當然權利而受理該上訴;

(b)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其他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6.申請人針對的上訴法庭判決,屬非正審判決而不是最終判決,其索償款額亦未經核實。因此申請人無當然權利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7.申請人向法援署索償的訴因是疏忽。案中絕不涉及任何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問題;申請人亦未能提出任何論據或指出任何其他理由,以致本案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8.在上述情況下,本庭實無任何理由批准申請人許可上訴 終審法院。

9.申請人之申請被駁回。本庭亦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梁紹中) (楊振權)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律政司何展鵬政府律師代表法律援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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