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周文

Case No.HCMA 473/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Mar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473/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473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13年第5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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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周周文 (CHAU CHOU 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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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14年3月17日
裁判日期: 201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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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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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6月6日,申請人被裁判官裁定一項「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成立。2014 年2 月12 日,本庭駁回申請人有關的不服定罪上訴,判案理由書的日期則為2014 年2 月17 日。2014 年3月10日,申請人逾期提出動議,要求本庭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以使其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申請人的《動議通知書》內容如下:

「 當林曼茜總警司第二次回來證供時,我說林曼茜總警司說謊,但覃有方法官沒有表示跟進。

高等法官彭偉昌提到林曼茜總警司同樣在希慎廣場對出軒尼詩道封閉西行綫中間證供對我講說話,證供內容對被告所作一切指控均并非事實,全部是捏造。

如貨車車頭覆蓋著很多布塊,貨車旁邊圍着很多高舉著旗幟的遊行人仕,她的左前臂被該鋁竿未端擦過數次,留有一些撕裂傷口,有兩處捏造疤痕,影有八張相片,真是無中生有,生按百做,捏造事實。

8446 警員證供證實我企緊位置(後知近燈柱,43949)。」

3.非常明顯,申請人提出的,只為與事實有關的爭辯。他並未能顯示本案涉及任何具體而尚未釐清的法律問題。是故,申請駁回。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莫韻妍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