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樊祉玲

Case No.DCCC 1092/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Apr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092/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10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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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樊祉玲 Jenni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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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4年4月28日上午10時01分
出席人士: Ms Judy MA,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WONG Hay-yiu,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葉偉全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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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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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的是10.76克毒品含7.91克純度的海洛英鹽酸鹽。

2.2013年9月11日晚上八時多,警員在油麻地街上,見被告形跡可疑,於是跟她進入一棟樓宇,並在樓梯間截停被告。在庭上,辯方律師說,被告就是住在那棟大廈內。

3.警員在被告的膠袋內,找到一些物品,包括二十五粒紅色膠紙包裝的毒品,共重6.53克含4.83克海洛英鹽酸鹽。警員亦找到另外二十五粒白色膠紙包裝的毒品,共重4.23克含3.08克海洛英鹽酸鹽。全部五十粒毒品共重10.76克含7.91克海洛英鹽酸鹽。

4.在警誡下,被告說,她需要金錢用,所以拿這些「四仔」來賣。

5.回到警署,被告對警方說,當晚較早時候,她遇到一個朋友叫阿Dee,她向對方說自己經濟有困難,阿Dee給她那些海洛英毒品去賣。紅色的毒品每粒賣230元港幣;每賣一粒,被告可賺20元。白色的毒品每粒賣160元港幣;每賣一粒,被告可賺15元。

6.被捕時,被告身上有170元港幣。

7.警方在她的居所內,找不到其他可疑物品。

8.警方估計,涉案的五十粒毒品價值超過8,800元港幣。

9.被告今年42歲,紀錄上她有八次在庭上被定罪的紀錄。2005年9月的一次,涉及販運危險藥物,不過她只是被判進戒毒所、留案底。另外,被告還有幾次管有危險藥物或吸食危險藥物。紀錄上顯示最後的一次定罪是2007年10月,被告因管有危險藥物,再被判進戒毒所、留案底。不過,雙方在庭上透露,被告最近在2014年4月24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因管有危險藥物,再度被判進戒毒所,亦是留案底,該案發生在2014年1月。

10.求情時,辯方律師提及被告的個人資料。他說,被告童年的經歷坎坷,被告在國內出生,生活了一段時間,乏人照顧,後來才能透過和港人結婚,於2000年正式獲得居港權。不過,被告在內地的時候已染有毒癮,一直未能戒除。被告和那名香港居民結婚後,於2002年開始分居,並在2013年正式離婚。被告育有三名女兒,年齡分別是24、22及20歲。律師說,被告和最細的一名女兒同住,該名女兒還將要分娩。律師說,被告一直沒有正式的工作,被捕前靠綜援維生。律師說,被告擔心將要分娩的女兒的生活,希望法庭從輕發落,讓她早些服刑完畢,及早回家正常生活。

11.律師正確指出,涉及這類販運海洛英的毒品案件,上訴庭已頒下判刑指引。被告在本案中,販運的是純度達7.91克的海洛英鹽酸鹽。按劉德明一案頒下的判刑指引,即販運不超過10克純度的海洛英鹽酸鹽,判刑起點為2至5年監禁。涉案的是7.91克純度的海洛英鹽酸鹽。

12.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及律師的詳盡求情,本席認為被告在本案中唯一的求情理由就是她坦白認罪。本席以四年三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可得三分一寬減。本席判被告入獄34個月。

  林偉權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