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詠儀
|
HCCC 23/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23號 ----------------
----------------------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官: 背景及案情 本案的被告人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今早被告人在本席席前確認有關答辯,並承認控方的案情撮要。 簡而言之,2013年8月30日傍晚,警方發現被告人形跡可疑,於是將她截停搜查,並在被告人攜帶的膠袋內發現四個可再封膠袋,袋內藏有現時控罪所指內含0.95公斤氯胺酮的1.21公斤粉末。在現場警誡下,及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均承認是替他人運送有關的氯胺酮。涉案危險藥物的估計市值約為港幣147,000元。 求情因素 被告人現時18歲,將於下個月滿19歲。未婚,接受教育至中三程度,曾任職餐廳侍應及在甜品店內任職。案發時與母親同住。被告人過往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周大律師為被告人求情時指被告人相對年幼,自少寄養於褓姆家庭,但中二時成績下滑,並被診斷患有讀寫障礙,但被告人停學後仍勤奮工作,這次只是在朋輩影響,及在希望得到友人認同的情況下才干犯本案。周大律師又呈上被告人自己、其褓姆家庭、前僱主、其父母及校長等人為她撰寫的求情信件。被告人在信中表示悔意,指出自己無心向學,誤交損友,才會干犯本案,但明言會改過自新。 判刑 就販運氯胺酮而言,上訴法庭在律政司司長訴許守城([2009] 1 HKLRD)一案中已定下判刑指引,販運六百至一千克氯胺酮的適當量刑基準為十二至十四年監禁。考慮到本案的案情及所涉的危險藥物份量,本席認為最寬鬆的量刑基準為十二年九個月監禁。考慮到被告人過往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及她的相關背景等,本席會酌情再給予她六個月的刑期扣減。除此之外,本案並無其他可減刑的因素,十二年九個月扣減三分一為八年半監禁,再扣減六個月為8年監禁,因此本席判處被告人就她所承認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監禁8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