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詠儀

Case No.HCCC 23/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Apr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23/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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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蔡詠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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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彭寶琴
日期: 2014年4月9日上午9時58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Bobby Cheung Man-kwan,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Juliana Chow,由周啟邦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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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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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及案情

本案的被告人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今早被告人在本席席前確認有關答辯,並承認控方的案情撮要。

簡而言之,2013年8月30日傍晚,警方發現被告人形跡可疑,於是將她截停搜查,並在被告人攜帶的膠袋內發現四個可再封膠袋,袋內藏有現時控罪所指內含0.95公斤氯胺酮的1.21公斤粉末。在現場警誡下,及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均承認是替他人運送有關的氯胺酮。涉案危險藥物的估計市值約為港幣147,000元。

求情因素

被告人現時18歲,將於下個月滿19歲。未婚,接受教育至中三程度,曾任職餐廳侍應及在甜品店內任職。案發時與母親同住。被告人過往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周大律師為被告人求情時指被告人相對年幼,自少寄養於褓姆家庭,但中二時成績下滑,並被診斷患有讀寫障礙,但被告人停學後仍勤奮工作,這次只是在朋輩影響,及在希望得到友人認同的情況下才干犯本案。周大律師又呈上被告人自己、其褓姆家庭、前僱主、其父母及校長等人為她撰寫的求情信件。被告人在信中表示悔意,指出自己無心向學,誤交損友,才會干犯本案,但明言會改過自新。

判刑

就販運氯胺酮而言,上訴法庭在律政司司長許守城([2009] 1 HKLRD)一案中已定下判刑指引,販運六百至一千克氯胺酮的適當量刑基準為十二至十四年監禁。考慮到本案的案情及所涉的危險藥物份量,本席認為最寬鬆的量刑基準為十二年九個月監禁。考慮到被告人過往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及她的相關背景等,本席會酌情再給予她六個月的刑期扣減。除此之外,本案並無其他可減刑的因素,十二年九個月扣減三分一為八年半監禁,再扣減六個月為8年監禁,因此本席判處被告人就她所承認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監禁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