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ung Shui Ling Nicole 對 Chan Siu Sheung He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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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MP 1573/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雜項案件編號2010年第15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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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2012年7月24日,本庭對原告人中期付款的申請作出裁決。 2.今天,本庭需要處理原告人兩張傳票的申請,第一張是關於臨時訟費的命令,第二張傳票是原告人要求本庭給予上訴許可的申請。 3.本庭先處理第一張傳票:原告人要求臨時訟費的命令。有關本庭給予被告人兩位大律師證書的命令,改為給予一位大律師。在7月24日,被告人是由Liza Wong資深大律師以及Elaine Liu大律師所代表的,一位資深大律師帶領一位大律師代表訴訟其中一方,是正常的做法,本庭看不到任何改變這做法的理由。被告人指稱,她有個人經濟的困難,因此要求本庭將給予兩位大律師的證書改為給予一位大律師,這不是有效的更改臨時訟費命令的理由,因此,本庭撤銷第一張傳票的申請。 4.第二張傳票是關於原告人要求本庭給予上訴許可的申請。在支持傳票的申請,原告人列出7個理由。第一個理由是:
5.原告人沒有指出為甚麼本庭犯錯,她只是指出本庭犯錯的地方。 6.本庭在判決書的第8段和第9段,詳細列出有關該條例第73條以及第5A條的條款適用於本案的地方。簡單來說,就高等法院原訟庭有關遺囑認證的訴訟案件,在未得到結果之前,本庭難以界定本庭應該用甚麼法律基礎決定遺產的分配。如果在該高等法院的案件中,被告人勝訴的話,判決書第9段詳細列出該高等法院訴訟的案件對本案的影響。簡單來說,就是該案件未有結果之前,本庭不應該對原告人中期付款的申請作出任何決定,因此,被告人要求本庭把原告人中期付款的申請不作出決定,直至該高等法院遺囑認證的訴訟得到結果之前,這是正確的決定。 7.原告人在支持上訴的理由中列出其他的理由,例如第2、第3、第4、第5、第6,該些理由都不能支持原告人的指稱(本庭把中期付款的申請延期,直至原訟庭的訴訟的案件得到結果為止),本庭看不出任何理由,去改變在7月24日所作出的裁決。核心的理由詳盡列於裁決書的第8和第9段。 8.原告人在第7個支持上訴的理由指出,本庭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的訟費命令,沒有決定原告人的中期付款的申請是正確或是錯誤的申請。這完全是不正確的,本庭所要決定的就是被告人要求把原告人的申請延期是否正確,原告人反對該延期的申請,反對不能成立,因此她要為反對而付出訴訟的代價,她反對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訟費須以結果決定訴訟哪一方支付。原告人反對被告人的傳票申請,因此本庭在7月24日所作出的決定是正確的。 9.被告人要求給予上訴許可的申請不能成立,因為即使本庭給予該許可,她在上訴庭之前亦不會有任何成功的機會,因此,本庭撤銷原告人傳票的申請。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10.就是次兩張傳票的申請,原告人須支付予被告人訟費(包括被告人聘請大律師的費用);如與訟雙方未能同意訟費的款額,訟費款額由法庭評估。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周振文洪珀姿律師事務所延聘廖玉玲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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