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竟燊又名張競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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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94/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19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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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涉案單位是灣仔道灣仔大樓2樓一個單位。那個單位是一間賣麵的地方,部分的地方(一號房)是用作職員宿舍之用,其餘地方是用來辦公和存貨的地點。 3.2014年1月3日下午一時半左右,姓林的控方第一證人離開一號房和單位,他並沒有把門和鐵閘鎖上。姓何的控方第二證人在當天下午二時許返回單位時,發現被告在一號房內。當時被告開啟了一個櫃桶,並且伸手查察。控方第二證人問被告做甚麼。被告說他想用廁所。一號房內並沒有廁所。被告試圖逃離現場,但最後被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在樓下底層制服。 4.警員很快便到達現場。被告說他並非住在一號房,他進入一號房開櫃桶看看有甚麼東西可以偷。在警誡下,被告說他沒有錢,希望有一次機會。 5.稍後,在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他沒有工作。他在2014年1月3日進入單位,使用廁所。完事後,被告進入房間看看有沒有衣服可以偷。被告搜查那些櫃桶。後來被告被兩人截查。 求情理由 6.被告現年35歲,單身,內地出生,在1996年來港定居。59歲的母親現在在香港居住。辯方律師同意涉案單位是住宅單位。被告聲稱他剛出獄後遇見一個叫阿文的朋友,阿文帶他到阿文朋友的地方去拿取一些衣物。阿文帶他到涉案單位。那個單位的門閘並沒有上鎖。被告在找衣服時被戶主發現和捉拿。 7.就本案而言,辯方說被告只是機會主義者,並沒有預謀,亦沒有帶備工具,戶主亦沒有任何損失。辯方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判刑 8.被告有二十九項定罪,有五項是相同的爆竊罪。被告在2012年3月因為三項爆竊罪而被判入獄40個月。辯方說那次判刑是被告在審訊後的判刑。被告在2014年1月2日出獄,在翌日(即1月3日),便干犯本案。這些都是加重刑責的因素。本席相信被告沒有帶備工具去犯案。但從辯方的求情內容來看,被告是由他的朋友阿文帶被告到涉案單位。那個阿文大有可能是教唆和協助被告犯案。但是本席相信那個阿文亦有可能認識涉案單位的戶主,而被告亦是打算拿取衣物,並不是去偷取貴重物品。這亦是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所談及的事情。 9.故勿論被告的動機如何,被告在本案是非法侵入者,亦是入屋犯法。一般涉及住宅單位的爆竊案,刑期起點是3年。上訴庭亦明言法庭可以用更高的量刑起點去懲罰累犯相同罪行的人。被告除了犯案累累外,亦是在出獄一天後便犯案,但本席認為案件案情相對輕微,亦希望被告不要再在監獄中浪費青春。在考慮各項因素後,本席打算從輕發落,以兩年半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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