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育強

Case No.DCCC 155/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Apr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55/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1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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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育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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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14年4月23日下午12時18分
出席人士: Ms Liza Yip,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YEUNG Shak N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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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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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於2013年12月2日,警方持法庭搜令突擊搜查香港西區卑路乍街一處所,被告人及其女友曾鳳儀在處所內,警方在客廳的桌子上撿獲包括以下證物:P1,即一個膠袋內有兩個膠袋載有共2.86克晶狀固體含有2.81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P2,即兩個包裹載有共0.52克混合劑含有0.23克海洛英鹽酸鹽;另外還有一個膠袋、兩截膠飲管及兩個膠碟載有微量甲基苯丙胺;三個吸服「冰」的玻璃容器;一個電子磅和一百七十一個空的透明膠袋。

3.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該等危險藥物用作販運用途,被告身上有港幣3,648.2元。在錄影會面中,被告人進一步供述該等「冰」毒有部分是作販運用途及有部分供自用,該等海洛英是供自用。他的工作是清潔工人,每月收入8,000元,他是一名「冰」和海洛英的吸毒者。

4.被告隨後還押監牢羈留,於2013年12月6日懲教署人員在被告的排泄物中發現一小包海洛英,於2013年12月7日,再從被告的排泄物發現另外五小包海洛英,這六小包內載有共1.9克混合劑內含0.83克海洛英鹽酸鹽。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於警方突擊搜查處所時吞服了該等海洛英小包。

5.於案發時,以上「冰」的黑市價格為港幣約1,600元,而海洛英的黑市價大約是1,900元。

6.被告人現年43歲,有十一次庭上定罪紀錄,其中六次涉及危險藥物,但他並沒有販運危險藥物紀錄。

7.求情時,辯方楊大律師說,被告人月入只有8,000元,但要交租及供養同居女友和女友的兒子,所以生活捉襟見肘,被告人與女友同是吸毒人士,女友明日亦要被判刑。楊大律師指出,被告人被捕時已經即時認罪,節省了警方調查時間。而案中毒品部分是自用,被告人沒有確實指出有多少會是自用,但有需要便會吸食。

8.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罪行,本案並沒有特殊情況不應依照上訴庭指引判監,案中涉及兩種危險藥物,上訴庭在鄭日明案(CACC 455/2006)指出,海洛英及「冰」毒嚴重性相若,所以本席採用綜合方式判刑。案中的「冰」毒份量較多,「冰」毒毒性亦較海洛英大,所以「冰」毒是案中的主要毒品,本席應以「冰」毒份量來先定量刑基準,如果以個別毒品的判刑起點而言,案中「冰」毒涉及2.81克,依照程國雄案,本席會把判刑起點定為45個月監禁,而海洛英總共是1.06克,依照劉德明案,判刑起點應為兩年。本席以45個月監禁為主要毒品(即是「冰」毒)的起先基準,因為海洛英的份量而把基準上調3個月至4年監禁。被告人聲稱案中毒品有部分自用,他說不出有多少是自用,但考慮了他過往的吸毒紀錄、他的收入、毒品市值及包括膠袋數量的案中證物,本席接納有少部分毒品是他自用,本席把判刑起點調低6個月至42個月。被告人的經濟困難不是減刑理由,他唯一可進一步減刑的理由是認罪,並且因此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

9.因此,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28個月。

  彭中屏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