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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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99/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1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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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及案情 1.被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第一項控罪)及管有適合於及擬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第二項控罪)。 2.2013年12月9日中午,警察帶同法庭搜查令進入九龍深水埗一個住宅單位的一間房進行反毒品行動,被告正在房內,警察檢獲一批證物,包括:
3.他向警察承認租用上址,他有吸食海洛英習慣,該批毒品是用作販運,他用電子磅、膠紙及可再封口膠袋包裝毒品,有時客人會在那裡買毒品並順便吸食,他會提供針筒及冰壺。 4.警方估計全部毒品巿值$8,552。 個人背景及求情 5.被告現年41歲,中三程度,有一子一女尚在求學階段。他原本是三行工人,月入$20,000,失業後轉為替人修理音響器材,月入不足$10,000,雖然太太有工作,但一家人生活仍頗為拮据,他為了增加收入才犯下本案。 6.他有兩項刑事紀錄,一項是於1994年破壞逗留條件,另一項是於1998年管有毒品。他本人及太太撰寫求情信希望本席輕判。 判例考慮 7.上訴法庭在The Queen v Lau Tak-ming [1990] 2 HKLR 370定下販運海洛英的判刑指引,10克以下者判刑為2 至5年監禁。 8.上訴法庭在 HKSAR v Ching Kwok-hung [1991] 2 HKLR 125定下販運冰毒的判刑指引,10克以下者判刑為3至7年監禁。 本案判刑 9.本席以4年6個月作為第一項控罪的量刑基準,扣除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3年,被告沒有其他求情因素。本席以12個月作為第二項控罪的量刑基準,扣除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8個月,被告沒有其他求情因素。 10.兩項控罪案情大部分重疊,本席頒令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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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