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戴劍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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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31/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131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2013年11月17日凌晨約12時47分左右,警員在油麻地廟街126至128號閣樓的酒吧外,看見被告從樓梯間行上來及進入酒吧。警員在酒吧內截查被告,並在被告的牛仔褲內找到一個可再封口膠袋,內有五十個細的載有毒品的可再封口膠袋。經化驗後,涉案毒品是11.76克固體內含7.11克可卡因。 3.在警誡下,被告說由於他近來不開心,被告買這些「可樂」自用。稍後,在錄影會面中,被告進一步承認他從一個叫阿成的人用$8,000元買這些「可樂」。之後被告便來到酒吧。被告在案發時並沒有工作。被告聲稱涉案的毒品足夠他一至兩星期的使用。 4.專家估計涉案毒品市值約為$16,699元。被告在被捕時身上有兩部手提電話和現金一千七百五十多元。 求情理由 5.被告現年27歲,單身。在被捕前兩至三個月是做裝修工作,月入約$9,000元。被告否認他有黑社會背景。今天被告的父母都在法庭支持被告。辯方大律師聲稱,被告當天是帶著毒品去那樓上酒吧。有部分是被告自用。辯方亦說被告在案發後過去的半年已經成功戒毒,沒有毒癮。在法庭查問下,辯方說被告早前在2007年和2008年藏毒的定罪都是涉及氯胺酮。被告呈上他自己和父母撰寫的求情信,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判刑 6.被告是年青人,中三程度,和父母同住。被告在2007年和2008年有兩項藏毒罪,但都得到法庭的寬大處理,分別只是罰款和被判感化了事。被告在他的經歷口供說,他吸食氯胺酮和可卡因已經有六年之久,即是說被告並沒有成功戒毒。現在辯方大律師說被告在案發後則能成功戒毒,再沒有毒癮。如果是真有其事,本席認為這當然是件好事。被告家住荃灣。案發地點是在廟街的樓上酒吧。被告被捕的時間是差不多凌晨12時47分。相片冊第二十四張相片亦可以看到五十細包毒品,都有差不多同一的份量。明顯地,這是方便被告出售這些毒品。辯方聲稱部分毒品是自用,但從這些環境證據來看,本席並不信納這個說法。被告是利用樓上吧飲酒的地方以便他能夠售賣這些可卡因。 7.本席並不接受被告簡單地說一些毒品是作為自用的說法,以便得到額外的減刑。被告有兩次定罪,但都不懂珍惜機會去改過自新,現在更加干犯更加嚴重的販毒罪。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剛是28歲,「還有很多面前的路」。被告說他因為誤交損友而濫用毒品,承諾他會遠離損友、遠離毒品、重新做人。被告的父母在求情信中亦說他們因為疏於管教,深感遺憾。他們亦說被告會決心改過、重新做人。 8.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樣是明智之舉,亦令被告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否則被告一經審訊後定罪,被告便要面對更加長的監禁。販運10克以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是兩年至五年。本案涉及7.11克可卡因,量刑起點是三年半,被告因為認罪而令刑期可以減至28個月。另一方面,本席相信被告真正能夠永遠離開和不再沉淪毒品,亦不會再被毒犯利用,變相散播毒品的禍害。本席亦相信被告亦會肩負他對自己、對父母的承諾,重新做人。因此本席特別酌情再減3個月,即是說本席判被告入獄總共2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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