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茂基 對 律政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PI 893/201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May 2014.
1. 本席於2014年2月21日頒下判案書,駁回葉先生就一樁交通事故(他駕駛的的士在單線行車的路上差點兒跟一輛私家車迎頭相撞),蒙受的心理創傷及引致的醫療費追討賠償,索償金額為500,000元正。本席並頒下訟費暫准令,命令葉先生須要支付律政司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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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PI 893/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2011年第8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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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本席於2014年2月21日頒下判案書,駁回葉先生就一樁交通事故(他駕駛的的士在單線行車的路上差點兒跟一輛私家車迎頭相撞),蒙受的心理創傷及引致的醫療費追討賠償,索償金額為500,000元正。本席並頒下訟費暫准令,命令葉先生須要支付律政司訟費。 2.葉先生在2014年2月21日發出兩張傳票。首先葉先生要求更改訟費暫准令,並且葉先生申請上訴許可。葉先生存檔了兩份誓章以支持他的兩項申請。有關他申請更改訟費暫准令的支持誓章中,他並沒有透露任何內容。至於另一份支持他申請上訴許可的誓章中,全部內容是:「程序不公、一鎚定案、律政司陵駕法律之上、官商受授」(原文轉載)。 3.由此可見,葉先生的支持誓章並沒有透露任何實質和具體的上訴理據。在聆訊中,本席只好邀請葉先生就他的兩項申請作出進一步的陳詞。葉先生的補充理據如下:首先,他認為至今路政署仍未肯為他的精神損傷承擔法律責任,而本案中在有關時刻負責實施人手交通控制的承建商工人已經離職,不能出席作供;而代表律政司作供的證人卻對本案的細節並沒有個人的認知。故此,葉先生認為這樣的審訊是程序不公,對他甚不公平。 4.本席不能接受葉先生的理據。本席駁回他的申索最主要是因為本席裁定葉先生根本未達舉證要求以證明實施交通管制的人員有所疏忽。葉先生有舉證的責任,提出支持他的案情的證供。他不能或不懂如何找到有關的證人替他做供,與人無尤,並沒有程序不公問題。既然本席判定葉先生敗訴,本席同時命令他支付律政司的訟費也是順理成章的。本席不認為訟費暫准令有更改的理由。 5.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除非所擬上訴具備合理成功的前景或為秉行公義而須由上訴法院考慮,否則法庭不可以准許申索人提出上訴。再者,終審庭的案例已確立,一般來說上訴法庭不會干預原審法官就有關事實爭議的裁決,理由是原審法官有耳聞目睹各證人的優勢:Ting Kwok Keung v Tam Dick Yuen and Ors. [2002] 3 HKLRD 1。 6.本席認為葉先生的兩項申請完全缺乏理據,並認為他的上訴沒有合理的成功前景也沒有公義的問題需由上訴法院考慮,所以本席駁回葉先生的更改訟費暫准令的申請及上訴許可申請。 7.最後,本席作出一個訟費暫准命令,葉先生須要馬上支付律政司有關這兩項申請的訟費。本席以簡易程序評定葉先生須要支付律政司的訟費金額為800元正。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律政司延聘的吳焯軍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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