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桂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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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6/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1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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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 2.案中涉及一個非住宅單位,位於長安邨的一間消防控制室。該處所是讓承建商擺放工具和物料。案發當日的情況被閉路電視全部攝錄下來。閉路電視紀錄顯示當日早上被告人配備了一條掛鎖的鎖匙,與另一男子到達該控制室。被告人打開控制室的掛鎖,兩人在內逗留了20多分鐘後。他們從控制室搬了很多東西放在一架鐵手推車上,然後推走。最後他們被保安人員在屋苑裡截停,並被發現有本控罪所指的17項物品–15個閘掣及2個止回閥。法庭裁定被告人盗竊了這些物品。 3.被告人現年61歲,過往有3項刑事紀錄,於1986年因3項非禮罪被判處接受感化12個月。 4.求情時,律師主要指出辯方在本案對大部份的案情都沒有爭議,而且被告人曾經路不拾遺–拾獲5,000元並交予警察,再轉交失主。辯方律師也要求法庭把被告人視為一位沒有案底的人,要求法庭因此減刑。 5.就這項罪行而言,上訴庭是有判刑指引:非住宅單位的考慮刑期是2年半監禁,這是在沒有增加罪行嚴重性因素的情況而言。觀乎本案案情,被告人與另一人參與其中,雖然另一名涉案男子沒有被起訴,但是從被告人的角度來看,他都是與另一人參與其中。 6.證據顯示被告人著該名男子在案發當日開工,先去長安邨拿取一些工具和物品,然後再去寶林邨開工。該名男子究竟有否參與其中呢?只有兩個可能性:(一)他確實參與其中;(二)他沒有參與其中,是不知情人士。從被告人的角度去看,本席認為他始終是與另一人犯上這個罪行,這是一個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考慮到這一點,本席把量刑起點30個月多加3個月,至33個月。 7.再考慮到被告人在1986年有3項刑事紀錄,往後沒有再干犯任何罪行,差不多有二、三十年時間是奉公守法,這點會在減刑方面作考慮。另一點是被告人曾經拾獲5,000元並交予警察,這一點再加上剛才提及的接近三十年奉公守法,因此減刑1個月。最終判刑3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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