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志傑

Case No.HCCC 487/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May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487/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4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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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志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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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4年5月21日上午9時57分
出席人士: Ms Sabrina SEE,外為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EUNG Man Fai Jeremy,由梁寶儀劉正豪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2]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16 years)
  [3]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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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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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承認一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和另一項盜竊罪。

被告人和事主在社交網站認識,後來相約於2012年11月19日早上到事主家見面,當時被告人知道事主只14歲。兩人在事主母親房內性交,被告人沒有戴避孕套,事後兩人一同洗澡、進食,之後再在事主母親房內性交,事主也替被告人口交。離開事主家時,被告人取走事主的手提電話,未得事主同意,後來在深水埗以約800元出售。被告人約三個多月後被捕,他向警方承認與事主性交,和賣了她的手提電話。

被告人24歲,受教育至中三,2009年因盜竊罪,接受感化12個月。根據感化官報告,被告人是輕度智障,缺乏專注力,成績一向差劣,完成中三後沒有工作,家人指他懶散,性格衝動暴戾,又不負責任,時常瀏覽色情網站,更時常盜竊。約六年前,被告人被家人驅逐離家,後來住進私人院舍,但因不守規則而離開。在接受感化期間,他拒絕工作,夜間流連通宵夜店和網吧,感化官認為他自制力弱,而且沒有家人支援,不適合再接受感化。

鑒於被告人已24歲,為協助被告人更新,只有勞教中心,沒有其他選擇。有關報告內容大致與感化官所講相若,被告人能否脫離朋輩影響,懲教署人員並不樂觀,家人更表示無能為力,基於他的智障問題,懲教署人員認為他不適合接受勞教中心的訓練。

最近期的精神科醫療報告顯示,被告人沒有精神問題,明白所犯的罪行,他只是有輕度智障和行為問題,不需進院,但需要社工協助。懲教署臨床心理學家認為被告人需接受矯正行為的治療,重犯性罪行機會頗高。辯方的臨床心理學家認為被告人需要多方面的支援,務求改變他對性的態度和社交技巧。

本案事主同是輕度智障,對事件沒有特別感受。被告人在網上結識事主,初次見面便在升降機擁吻事主,隨即跟她兩度性交,被告人知道事主14歲,利用她無知而侵犯她,後來更偷走她的手提電話變賣,本席認為被告人蓄意剝削事主,犯罪意圖明顯,智障問題不應是有力的減刑理由。雖然專家意見認為被告人應接受協助,但基於他的個人處境和缺乏家人支援,感化官認為他不適合再接受感化,同樣,懲教署也認為他不適合勞教中心的訓練,監禁是唯一選擇。

本席強調,判刑必須反映罪行的嚴重性,不能因以上背景而過份寬大。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現以24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8個月,判監16個月。盜竊罪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3個月,判監6個月。兩項控罪性質不同,本席命令兩項刑期分期執行,被告人共入獄22個月。

由於被告人已被羈留一段時間,相信他很快便刑滿出獄,本席希望懲教署能轉介他給志願機構,盡量協助他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