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陸彥丞

Case No.DCCC 334/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0 May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334/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3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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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陸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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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4年5月30日上午10時38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Marcus LEE,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律師事務所律師Mr WONG Yiu-kay James,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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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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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涉及毒品是150克固體內含110克氯胺酮。

2.案情透露:案發當晚,警方人員在觀塘一處商場進行反毒品行動,透過控制室的閉路電視系統監察現場情況。到了凌晨時分,被告人出現在商場6樓,警方看見他在6樓一個儲物櫃內拿走一袋東西,於是採取行動把他截停。警方在被告人身上搜出那袋東西內有本案的毒品。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把那些氯胺酮送交他人以賺取金錢。其後警方帶被告人返家搜查,但沒有找到其他的毒品,只找到一個電子磅和90個可再封膠袋。

3.被告人現年18歲,過往有5項刑事紀錄,而最近幾次曾被判處去勞教中心或教導所。

4.辯方律師呈遞了一份書面求情文件給法庭參閱,詳盡地介紹了被告人的背景、家庭狀況、學業、工作及如何犯下本案的情況。被告人也撰寫了一封求情信給法庭參閱。

5.簡單而言,本席認為唯一可以作為有力的求情因素就是被告人的認罪。就這一類罪行,上訴庭已有判刑指引。就被告人所販運的危險藥物,考慮刑罰是6至9年監禁。考慮過所有的求情說話、本案被告人所販運的危險藥物份量,本席以6年半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監禁4年4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