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係被控一項販運毒藥物罪。
控罪係涉及兩類嘅毒品,即係6.59克嘅「冰」毒同埋95.67克(俗稱嘅「K仔」)嘅毒品。被告人係承認控罪,亦都同意有關嘅案情。
簡單嚟講,喺案發當天,警方人員喺通菜街一個大廈裡面係截停咗被告。警員之後同被告進入控罪所指嘅單位進行搜查,最後喺被告嘅房間搵到有關嘅毒品。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係為咗金錢而去販毒,而其餘喺單位裡面嘅都只係佢嘅朋友。有關嘅毒品,市值大約係港幣萬八鈫。
代表大律師喺求情嘅時間指出,被告今年25歲,咁被告係冇刑事紀錄嘅。佢有不幸嘅家庭背景,佢以前都有正當嘅工作,但係因為想考地產代理嘅牌照,所以辭工,專心讀書,而喺呢個時間,佢母親病發,被告係要面對經濟壓力,喺損友嘅影響之下,所以係犯案。
辯方亦都呈上咗多份求情信件畀法庭參考,包括被告人自己寫嘅信,佢母親、佢女朋友、牧師等等寫嘅信件。本席理解佢哋係出於愛被告而為佢求情,但係法庭要關注嘅係被告嘅販毒行為係對社會帶嚟咗極大嘅遺害嘅。
喺判刑方面,本席參考咗有關嘅案例,尤其係Wan Lau Mei,呢個係譯音,(CACC 389/2013年)及Wong Kin Kau,都係譯音,([2010] 4 HKC)。就6.59克嘅「冰」毒,根據案例嘅指引,判刑應該喺3至到7年之內;咁至於話95.67克嘅「K仔」,根據案例指引,判刑應該係喺6至到9年。
代表大律師提出,就「冰」毒嘅份量,刑期起點唔應該超過5年。至於「K仔」方面,刑期起點唔應該超過7年。而整體刑期方面,則不應超過8年。本席係考慮後,基本同意大律師嘅分析,「冰」毒嘅部分,本席會以5年為基準;「K仔」部份,本席會以7年為基準。
本席如果以「K仔」嘅份量呢個角度嚟到衡量整體刑期基準,應該會係高過代表律師所提出嘅8年。但經考慮後,本席最後決定都係以「冰」毒嘅5年作為基準,然後作出上調。本席同意合適嘅整體刑期基準應該係8年。喺呢一方面,其實法庭已經係採納咗對被告較為有利嘅處理。本席會給予被告三分一嘅減免,因此刑期會係五年四個月。但係除左呢個求情因素之外,本席就睇唔到再有其他可以減刑嘅因素喇。
被告喺佢母親有病嘅時間要面對監禁,對全家人嚟講必定都係會有極大嘅打擊。但係希望被告能夠謹記今次嘅教訓,刑滿之後可以係重新做人。希望佢記得如果佢自己唔接受引誘,冇人可以帶壞佢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