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偉明(又名謝小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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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是一宗縱火案,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兩項罔顧生命是否受到危害而縱火的控罪,另一項同類罪行(控罪3)則留在法庭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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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47/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247號 ----------------
----------------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是一宗縱火案,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兩項罔顧生命是否受到危害而縱火的控罪,另一項同類罪行(控罪3)則留在法庭檔案。 2.案情透露:被告人連續兩晚凌晨在香港兩處地方縱火:第一晚被告人利用打火機點燃一間位於西灣河的日本餐廳後門,火勢約於一小時後由消防員救熄。燒毁的店舖財物包括一些煤氣喉、一些水喉管、排氣喉、3部冷氣機和洗手間,一共損失港幣31萬元。由於煤氣喉被燒穿而洩漏煤氣,煤氣公司職員也要到場協助處理。第二晚凌晨,被告人到西灣河中心地下一間水電冷氣工程店舖的後巷縱火,點燃了一批冷氣零件、電燈配件、水喉配件,店舖共損失3千元。 3.警方憑現場閉路電視拍下的影像最終把被告人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回答:「我壓力好大,所以飲咗好多酒,心情又唔好,我都係一時貪玩啫,我冇心嘅。」其後在警署與警方會面時,被告人再交代其縱火行為:「他是大學三年級學生,面對找工作的壓力和家人的期望,所以借酒減壓。」 4.被告人縱火的現場是民居,樓上和兩側建築物均為住宅。 5.被告人現年26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辯方律師詳盡地介紹了被告人過往和現在的情況,也呈遞了很多封求情信(來自不同界別的人士,包括太平紳士、校長、教師、教授、社工、政協、牧師、醫生、前僱主、家人、同學和朋友)。辯方律師主要指出被告人以前無心向學,會考零分,後期發奮圖強完成大學學業。律師也指被告人這次純粹是因為找工作的壓力而飲酒減壓,所做的事只是玩火,並非蓄意縱火。但是本席認為他選擇在民居的後巷縱火,其魯莽行為可以帶來很嚴重的後果,而法庭對這些危險行為是不能忽視的。 6.辯方律師提到被告人在第一次縱火後便回家休息,直到第二次縱火後才從報章了解到第一次火警的情況,本席對這說法抱懷疑態度。被告人是一位年青人,現今是通訊科技發達的年代,報紙對他來說已經是落伍的事。本席認為他如果要知道這些資料是絕不困難,在網上看看即時新聞已可了解得一清二楚,不需要待第二次縱火後才去看報紙了解有關情況。無論如何,被告人行為的危險性是相當高。 7.本席有機會參閱一宗上訴庭案例,曾秀清CACC 482/2012。上訴人是一名公屋住戶,他和鄰居有積怨。案發當日,他用一把單車鏈鎖起對方鐵閘,然後用煮食油倒在對方大門並點燃縱火。戶主發覺後自行救火,消防員到來時幫助戶主剪斷單車鏈。除了大門和一些雜物被燒毁外,事件中沒有人受傷。原審法官以6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上訴後上訴庭認為應該以5年監禁作為起點,因此減刑。 8.上訴庭在該案判詞第33段引述了多宗案例–「該些案例的案情不同,犯案手法亦有異,但都涉及和黑社會恐嚇無關的縱火案,而被告人採用的易燃液體更是火水、電油及其他可燃燒的液體。上訴庭認為合適的量刑基準是4至5年。」 9.判詞緊接的下一段–「本庭已將本案的案情考慮在內,特別是上文所述加重罪責的因素,但本庭亦不能忽視申請人年紀不輕,但沒有案底。他因酗酒而有精神及行為障礙問題,而事發的時候他更是受到酒精影響而犯案。本庭也把申請人使用的助燃液體是食用生油,而非其他揮發性或流動性極強的易燃液體這個因素考慮在內。本庭認為申請人的縱火行為不可能導致人身傷亡或者嚴重的財物損失。因此認為6年的量刑起點是明顯過高。所以採納5年的量刑基準作為判刑。」 10.觀乎本案,被告人毫無疑問當時是受到酒精影響而犯案。辯方所呈遞的精神科醫生報告(被告人在事後看過精神科醫生傅子健),傅醫生的意見是被告人沒有任何精神問題,也沒有其他相類似的心理問題,認為他重犯的機會相當低。 11.辯方律師在求情時要求法庭考慮提取社會服務令的報告,但本席認為本案案情相當嚴重,而社會服務令不能夠適當地反映罪行的嚴重性,也起不了阻嚇作用,因此本案判處監禁是無可避免。考慮過所有的求情說話,包括所有對被告人正面的事宜及本案的案情,每項控罪本席均以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每項控罪監禁2年。 12.兩次縱火均對不同市民的生命財產構成嚴重威脅,理論上兩項刑期應該分期執行,但考慮到總刑期的原則,本席頒令第一項控罪的2年與另外一項控罪其中1年作分期執行,餘下的同期執行,總刑期是3年監禁。 13.在賠償方面,辯方律師表示日本餐廳損失31萬元,但有關店舖已經獲得保險公司賠償,而被告人願意和保險公司商討賠償問題,但目前沒有能力支付31萬的款項。另一間店舖損失3千元,被告人透過辯方律師向法庭表示願意從擔保金支付該3千元賠償金。 14.本席頒令被告人支付金隆水電冷氣工程有限公司店主賠償金3千元,從其擔保金扣除。由於被告人的擔保金只有2千元,餘額1千元在七天內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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