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碧玲 對 醫管局(醫院管理局) 及另三人

Case No.HCMP 1248/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Jun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P 1248/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2014年第1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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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葉碧玲  

第一被告人 醫管局(醫院管理局)  
第二被告人 威爾斯麥棨諾/謝卓君  
第三被告人 大埔醫院WONG, JUEN SING MARK  
第四被告人 沙田醫院5D護士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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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14年6月18日
判決書日期 : 2014年6月20日

判決

1.這是《精神健康條例》(香港法例第136章)(“該條例”)第69條提出訴訟許可的申請。

2.醫院管理局轄下數間醫院的醫務人員曾經引用該條例下的條文,强制要求申請人接受精神科的治療。申請人指控這些醫務人員胡亂斷症,故此要求醫院管理局及這些醫務人員賠償她非法禁錮的損失。

3.該條例第69條對執行該條例條文的人士提供一定的保障。如無原訟法庭的許可,因執行該條例受羈留的人士,不可向執行該條例的其他人士提出訴訟。除非原訟法庭信納有實質理由,以指稱該名在擬提起的法律程序中被針對的人士曾不真誠地行事,或行事時缺乏合理程度的謹慎,否則原訟法庭不得給予提出訴訟的許可。

4.從申請人提交的文件及聆訊的陳詞中,本席找不出絲毫的證據,證明該些醫務人員在執行該條例的條文時,曾經不真誠地行事或行事時缺乏合理程度的謹慎。在此情況下,本席不得亦不能批出提出訴訟的許可。故此,申請人的申請被撤銷。

  (陸啟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