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碧玲 對 醫管局(醫院管理局) 及另三人
Case No.HCMP 1248/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Jun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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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1248/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2014年第1248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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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這是《精神健康條例》(香港法例第136章)(“該條例”)第69條提出訴訟許可的申請。 2.醫院管理局轄下數間醫院的醫務人員曾經引用該條例下的條文,强制要求申請人接受精神科的治療。申請人指控這些醫務人員胡亂斷症,故此要求醫院管理局及這些醫務人員賠償她非法禁錮的損失。 3.該條例第69條對執行該條例條文的人士提供一定的保障。如無原訟法庭的許可,因執行該條例受羈留的人士,不可向執行該條例的其他人士提出訴訟。除非原訟法庭信納有實質理由,以指稱該名在擬提起的法律程序中被針對的人士曾不真誠地行事,或行事時缺乏合理程度的謹慎,否則原訟法庭不得給予提出訴訟的許可。 4.從申請人提交的文件及聆訊的陳詞中,本席找不出絲毫的證據,證明該些醫務人員在執行該條例的條文時,曾經不真誠地行事或行事時缺乏合理程度的謹慎。在此情況下,本席不得亦不能批出提出訴訟的許可。故此,申請人的申請被撤銷。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