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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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89/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89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700028號) 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在裁判官黃汝榮席前被裁定兩項「與年齡在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涉案的女童與上訴人認識多年,兩人同住一幢大廈,女童偶有替上訴人補習,亦常往其家借用電腦。 3.首項控罪指在2012 年10 月至11 月期間的某一天,當時年僅13 歲多的女童於約下午4至5 時下課後應約抵達上訴人家中,當時屋內沒有其他人在場。上訴人把女童帶進寢室,脫去女童其中一內褲,威迫女童與他性交,更表示假若女童拒絕的話,他便不會將內褲歸還。女童不堪纏擾,終同意與上訴人發生性行為。 4.次項控罪指一、兩週後,上訴人再次聯絡女童,着女童到其家中。女童於下課後,再次到達上訴人之居所。同樣地,寓所當時沒有其他人,上訴人在其房間內脫去自己及對方的衣服,繼而與女童發生性行為。 5.數個月後 (即2013 年2 月),女童向駐校的社工透露她與上訴人發生性關係之事,但女童並沒有作深入及具體的描述。 6.女童亦講及曾於2012 年中秋節當天 (本案發生前),在上訴人家中認識了甲君。由於上訴人家中當時沒有其他成年人,女童替甲君手淫。女童亦承認在2013 年1 月時,曾與甲君性交,惟女童至今仍不知甲君的姓名。女童否認她為了保護甲君的身分,捏造與上訴人曾發生性行為,以圖轉移家人及社工的視線,引起家人對她的關心。 辯方案情 7.上訴人指他與女童透過電話及面書聯絡而認識。自2012 年年初起,因家人阻止,他全面與對方斷絕聯繫。另外,母親亦自此時起更嚴謹地監管他。除上學外,上訴人謂他不能私下外出,課餘時間必須逗留家中。上訴人亦稱下課後,他便馬上回家,一般在下午5 時30 分返抵家中,而婆婆亦長留居所內,他根本沒有單獨留家之機會。 8.上訴人的母親供稱在2012 年年初時,因女童到其居所借用電腦時衣著暴露,且對上訴人態度過分親暱,故自此阻止雙方聯絡。此外,她亦嚴格督促上訴人日常上課及放學後的活動,婆婆亦經常在家,故上訴人不可能作出越軌行為。 9.母親亦指女童聲稱與「甲君」手淫當天下午,她與上訴人一起在家預備食物,以便晚上與朋友前往公園歡渡中秋節。當天,女童根本沒有到過其家。 上訴理據 10.上訴理據共六點,可概括如下:
討論 11.除第5 項外,其他的上訴理據都是針對女童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本席信納可一併處理。 12.裁判法院的上訴雖然是以重審的方式進行,但這不表示處理上訴的法官可隨意更改裁判官就證人可信性及可靠性這方面的裁決。就這方面的裁決,上訴人一方須指出裁判官裁決有違邏輯又或內存不可能性的地方。 13.經驗告訴我們這類涉及年幼女童的案件,很多時女童都沒有即時作出投訴,這現象是屢見不鮮的。女童在事發後3至4 個月,才向駐校社工透露,實不足為奇。證供顯示雙方自少便認識,再加上女童當時是在半自願的情況下與上訴人發生性關係,女童沒有即時向其他人投訴,又或她不欲為上訴人帶來麻煩,這並非有違邏輯或內存不可能性的情況。至於裁判官指這可推論女童實沒有誣告之心,也是常識而已。女童當時年僅13 歲,人生的經驗有限,如何處理這些事情並不是容易的事。 14.證供顯示女童在2011 年已曾與上訴人發生過性行為,雙方的家長因而加強對兩人的監管。2012 年10 月至11 月期間,女童再次到達上訴人的家,目的就是要向對方說個清楚,希望中止這些非法的行為,但似乎事與願違。證供顯示女童最初只向社工交代她與甲君性交一事,女童及後才向社工交代再與上訴人性交,但是並沒有提及事情的細節,這也非不合邏輯或內存不可能性的事。更重要的是,本席完全看不到女童如何可因捏造與上訴人性交而獲得家人更多的關心。 15.裁判官在審訊過程中,有機會耳聞目睹女童講及事件的細節,他相信這些細節生動,不可能虛構出來,這是裁判官獨享的專利。 16.審訊時,女童講及這兩次與上訴人性交完畢後,上訴人一如既往,將避孕套往窗外拋掉,本席不同意這屬異常地吻合的舉動,這也不表示女童定必是將兩次事件混淆起來。 17.上訴人一方亦指裁判官沒有考慮女童證供內存不可能性的地方,這包括她既然不喜歡上訴人及其家人,為何仍選擇前往上訴人家中及不查問甲君的身份等。就首點,上訴人代表大律師基本上是斷章取義而作出的;就次點,裁判官亦是完全知道這回事的。本席已考慮過上訴人一方這一方面的陳詞,信納這些地方不足以影響最終的裁決。 18.總括而言,本席看不到裁判官在處理女童證供方面犯錯的地方。 19.上訴理據第5 項主要針對的是在盤問下,女童承認在2012 年的中秋節,曾替上訴人的朋友甲君手淫這事。上訴人一方認為裁判官在拒納辯方這方面的證供時,只簡單地表示上訴人及其母親在一些證供的細節上異常地吻合,是明顯不足的。 20.裁判官拒納辯方尤其是上訴人的證供並非單憑此點。裁判官首先不相信上訴人所說雙方在事發時僅屬點頭之交的關係,他認為若然如此,這與上訴人留意女童的舉動及更改電話號碼避免與對方溝通是不相吻合的。裁判官接着處理上訴人否認與女童之間仍有聯絡這議題,他列出不相信雙方沒有聯絡及溝通的原因。裁判官最終信納上訴人刻意隱瞞很多事項,只選擇性地作供。實際上,上訴人與女童的關係的確是並非如此簡單,雙方曾有性關係,但又非戀人;兩人雖住在同一大廈,但也非單純是鄰居;裁判官的看法,並非無的放矢。 21.接着下來,裁判官才處理女童被辯方盤問2012 年中秋節她替甲君手淫一事。首先,這事件與上訴人面對的控罪沒有直接關係;其次,女童被盤問時也承認確有此事,她表示事件是在中秋節放學後發生的,初審時唯一的爭議點僅是發生的地點是否在上訴人的家中而已。即使女童講及發生的地方是錯誤,這也並不表示女童是全盤說謊。正如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所述,本案的主要爭議點是2012 年10 月至11 月某兩天的下午所發生的事,就此他已明確表示接納女童的證供;再者,即使婆婆長留在家,也不影響上訴人在睡房的活動。 22.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淑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何謝韋李偉業律師事務所轉聘唐俊懿大律師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