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威霖

Case No.DCCC 160/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May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60/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1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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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威霖CHAN Wai-l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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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4年5月13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鄭先赬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錢純武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黃張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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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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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雖然承認管有毒品罪,但否認販毒罪。被告是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案情很簡單,警員在尖沙咀亞士厘道截查被告,從被告身上找到一個膠袋,內有三十小包載有可卡因的毒品。毒品的份量是7.06克固體,內含6.73克可卡因。

求情理由

2.辯方大律師只是提出有關販運可卡因的判刑指引,並沒有作出任何求情理由。

判刑

3.被告現年45歲,中二程度,單身,有毒癮。在認證經歷口供中,被告聲稱他在案發時沒有職業。連同被告在1985年8月的兩項涉及黑社會的定罪,被告總共有十一項定罪,被告在1995年和1998年因為管有毒品而被判罰款。被告在2008年2月因為勒索和盜竊罪而被判入獄4個月。

4.根據上訴庭的判刑指引,販運10克以下可卡因的判刑起點是兩年至5年。本案涉及6.73克可卡因,因此本席以三年半為判刑起點。雖然被告是經過審訊後定罪,但被告承認管有涉案毒品,亦同意絕大部分的控方案情。這樣在一定程度上是省卻法庭的時間,這一點是值得肯定的。因此本席酌情減刑兩個月,判被告入獄40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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