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永勤

Case No.DCCC 287/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9 Jun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287/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287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永勤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4年6月9日上午10時35分
出席人士: Mr. Tsoi Shun Cheo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ui Ho Yin, Alvi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約翰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在2014年1月27日凌晨約2時,警員發現被告在九龍油麻地白加士街75號外行跡可疑。截停搜查後,警員發現在被告的斜孭袋內有一個膠袋,內載有5個膠袋,內有59.67克粉末內含31.72克氯胺酮。而另外3個膠袋,內有8.48克粉末內含4.85克氯胺酮。被告在警誡下,聲稱作自用用途。上述毒品市值約8,000餘元,在被告身上則搜獲15,000餘元。被告現在承認所搜獲的氯胺酮是作販運用途。

3.被告現年27歲,過去有6次刑事定罪紀錄,包括4項猥褻侵犯罪、違反感化令以及在2013年9月因管有危險藥物與及吸食工具等,被判感化12個月,被告干犯本案亦是再次違反感化令。

4.崔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原為運輸工人,但自2013年10月起失業,他本身更來自破碎家庭,家庭成員中亦有有毒癮的人士,被告因而亦有毒癮達10年。被告干犯本案是因年近歲晚,需要金錢還債及租屋等等,才愚蠢至鋌而走險,打算販運毒品,賺取金錢。其中8包毒品中,3小包是自用的,但仍未有任何得益時已被警員截獲。被告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

5.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控罪,上訴法院在HKSAR v Hii Siew Cheng CAAR 7 2006已定下量刑指引,販運氯胺酮10至50克,可判以4至6年監禁。本案牽涉36.57克氯胺酮,若扣除3包共4.85克作自用,販運亦達31.72克,已可判約5年監禁。此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周俊生 CACC 135/2011案中亦表明,若毒品部分作自用,可按毒品的份量、自用比例、毒品性質、是否為賺錢目的、有否組織及計劃以及被告的背境及犯案紀錄等等,考慮減刑10 - 25% 。因此,若考慮全數毒品的份量以及部分作自用,以及其他被告的背境各樣事情等等,本席認為最終以5年為量刑起點為適當的。可是,被告干犯本案卻是在感化令期間,他更是因管有危險藥物被感化,在判刑上其實可加重其刑責,但考慮到被告現在坦白承認控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本席經考慮後,仍以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40個月。

6.因此,就此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告被判以40個月監禁。被告既被判囚,其現在的感化令應予撤銷(案件FLCC 1946/2013)。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