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自由
|
HCMA 301/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不服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301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定額罰款傳票2013年第24號) 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張自由在暫委特委裁判官莫子聰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棄置煙蒂」罪有罪,違反《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132BK章)第4(1)(a)條及第23(1A)條,不服定罪上訴。 2.本席即席駁回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2012年4月17日晚上約9時,食環署職員(第一證人)見一男子在花槽旁長櫈吸煙,將煙蒂棄在花槽內,向男子作出檢控。第一證人向男子索取身份證,核對樣貌與相片相符,身份證資料屬於上訴人。但第一證人在庭上已不能辨認上訴人。 辯方案情 4.上訴人指他於案發時間正在髮廊上班。他經常忘記攜帶銀包,因此當天身上沒有身份證。他亦指他曾經在桑拿浴室失去銀包及身份證半小時,因獲得賠償,沒有報警。他質疑身份證可能被盜用。 5.上訴人呈上一份他在勞資審裁處所作《申索人口供詞》,日期為2013年10月10日(證物D1號)。他在口供中聲稱於2012年7月起受僱於有關髮廊,旨在證明他是髮型屋之員工。 裁判官的理由 6.裁判官指案件乃「一對一」之案件,信納第一證人證供,現場核對身份證相片與上訴人符合,然後抄下資料。第一證人在庭上已不能獨立辨認上訴人並無不合理,亦無礙身份辨認。 7.裁判官指即使上訴人曾失去身份證,亦不會在短短半小時内被抄錄或盜用。證物D1號並不涵蓋案發當日,不能支持他當時不在現場一說。 上訴理由 8.上訴通知書概指證據不足。上訴人在庭上指他經常忘記帶身份證,亦質疑第一證人在庭上不能對他作出辨認,辨認證供成疑。 討論 9.上訴人的不在現場指稱,不在乎他當日是否忘記攜帶身分證上班,而是身份證是否被盜用。上訴人指出他曾在桑拿浴室失去身份證半小時,但是記不起那時,而案發當日他只是忘記攜帶身份證。因此,事發當日上訴人是忘記帶身份證,而並非失去身份證半小時。而若身份證資料曾被抄錄,則僞造證件相片不應仍顯示上訴人容貌。 10.勞資審裁處的口供只是上訴人本人聲稱,並非獨立證據,不會加強他的可信性。況且受僱日期在事發之後,又即使事發時他在髮廊受僱,亦不代表他不能在附近扔棄煙蒂。 11.案件屬事實裁斷,裁判官信納第一證人,拒納上訴人證供沒有不妥。因此,上訴駁回。 訟費 12.代表答辯人的關大律師指上訴人案件沒有好的成功機會,根據《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492章)第13條申請上訴訟費:
13.關大律師指上訴人案件只涉及事實裁斷,上訴人所提的上訴理據沒有顯示他有任何好的成功機會,只是重複其案情。上訴人回應亦無指出任何好的成功機會,只稱會繼續上訴。 14.本案聆訊用了半小時,準備用半小時為合理。高級檢控官的每小時訟費為4,000至5,000元。上訴人現年44歲,任職髮型師,月入約1萬元。他對於兩個月內支付2,500元之訟費沒有任何意見。 15.因此,本席命令上訴人須支付答辯人的上訴訟費,金額為2,500元,兩個月內繳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關百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