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玉群 對 黃瑞紅
Case No.
Court
Date30 Apr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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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13年第160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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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1.在是次申請,申請人(即原告人)未能指出本庭於2013年9月16日所作出的判決有任何不妥之處。她2013年11月26日存檔一個陳述,但在該陳述書,她並沒有指出判決書有任何錯誤之處。本日,她在庭上作出陳述,她亦沒有指出判決書有任何不妥的地方,故此本庭拒絕她的要求上訴許可的申請。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2.原告人須支付予被告人是次申請的訟費;訟費款額由法庭評估。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 由何謝韋李偉業律師事務所Mr J Man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