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被控告一項販運危險毒品罪,咁涉案嘅係810克嘅可卡因。被告先前係否認控罪嘅,嗰次審訊之後係被定罪,後來佢成功上訴,推翻咗個定罪,所以今次其實係重審嘅。
被告承認控方嘅案情。簡單嚟講,被告人喺案發當天,喺沙田嘅一間酒店裡面係由一名外籍男子手上接過藏有上述毒品嘅環保袋。咁被告人喺警誡之下,承認為咗兩千鈫而去幫人哋攞啲嘢,但係佢當時話就係唔知道裡面係啲乜嘢嚟嘅。根據警方嘅估計,呢啲可卡因嘅零售價會係一百一十幾萬嘅港幣。
被告人今年56歲,以往係有幾次嘅刑事紀錄,但係就冇同今次毒品案類同嘅。佢話佢除咗香港嘅家庭,喺內地係亦都結咗婚,係有四名年紀細小嘅仔女,喺內地就未嚟到香港嘅,最大嘅只有11歲嘅啫。
咁被告人今次係冇律師代表,佢就呈上自己叫人哋代佢寫嘅求情信,要求法庭輕判嘅。佢曾經指出,上次審訊嘅時候,佢嘅同案(即係個位外籍嘅被告人)係藏有更多嘅毒品,但係最後只係被判監19年,咁反而佢嘅判刑就係21年。本席係翻查咗紀錄後,發現被告嘅同案的確係被判咗19年,而佢涉及嘅毒品份量係更大嘅。不過,嗰位被告嘅刑期起點係32年,而佢就係因為認罪同埋有進一步協助過警方,所以法庭最後判佢係19年。相反,本案嘅被告係不承認控罪,喺審訊後就係被判21年嘅監禁,係冇其他嘅求情因素嘅。因此,佢哋嘅兩項判刑根本唔能夠互相比較嘅。
被告人販運810克嘅可卡因,呢個數量係屬於非常大嘅呢個範疇,根據判刑嘅案例,應該判處20年以上嘅監禁。喺本案嘅情況之下,上次陳法官用21年嘅刑期作為起點,咁本席係認同,亦都會採用嘅。至於減刑方面,一般嚟講,喺重審嘅時候先至認罪嘅被告人係未必會得到全數三分一嘅扣減,好多嘅被告只係得到大概四分一嘅減刑嘅啫,咁如果只係減四分一,刑期喺今次嚟講會係超過15年,差不多去到16年嘅。
經考慮後,本席接納被告最終都係承認控罪,減省咗法庭嘅時間,亦都免去證人又要再出庭嘅浪費,更加考慮到被告人身體多病嘅狀況,最後本席決定酌情都係畀被告人全數三分一嘅減刑,刑期因此係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