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其國

Case No.DCCC 212/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Jun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212/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2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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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盧其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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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4年6月12日下午12時04分
出席人士: Mr Roderick K F WU,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AN Ch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豹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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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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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是一宗偷竊香樹的案件,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偷竊0.013公斤香樹的木片。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下午,一名巡警在大嶼山嶼南路近南山營地看見被告人在路邊步行,身上背著一個背囊,覺得他形跡可疑,於是上前截停調查。警員在其背囊內搜出一塊木頭(重13.45克的香樹木片),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不知道為何背囊中有這塊木頭。被告人在2014年1月9日以雙程證經羅湖入境。

3.根據現職香港植物標本室館長彭權森博士(漁農自然護理署主任)的報告,他檢查過被告人身上所找到的木片,認為有關木片是屬於土沉香。它的切割面特徵反映出收割木碎的方式及其深色樹枝特徵是因為木身受到感染。另外,其樹皮與本地品種土沉香的樹皮有著相同特徵和紋理。從木碎的切割面來看,彭博士相信若非最近從土沉香的樹幹割下來,便是從土沉香的樹枝割下來。彭博士進一步表示本案的香樹木片約值港幣520元(以每千克港幣40,000元來計算,即$40,000 x 0.013公斤=520元)。

4.被告人現年46歲,內地人,過往沒有刑事紀錄。

5.求情時,辯方律師簡單介紹被告人的背境:被告人已婚,太太多年前過身。被告人有四名子女,他在內地做傢俬木匠,每月收入約800元人民幣,有年老的母親需要照顧(母親目前患有風濕痛症)。辯方律師指出被告人這次合法來港的目的不是為砍伐土沉香,而是買藥醫治媽媽的病及順道旅遊。律師也指出被告人在香港的時候,有位朋友帶他去買藥後就和他去大嶼山。但當天時間太晚了,被告人決定第二天再自己一個人去大嶼山(即案發當日)。當日他一人去大嶼山,在路邊看見案中那塊木片,因為他對這些木材有認識,知道它有藥用價值,因此拾走它,打算拿回家治療媽媽的痛症。辯方律師強調被告人當時是一個人,在他的背囊裡也搜不到任何切割工具,因此絕對有可能是有人砍伐了樹,遺留了這塊木片在地上。

6.控方也就這類罪行向法庭申請加刑,理由是罪行的普遍性和罪行會導致社區受損害。控方所倚賴的彭博士專家報告中第11段最後一句提到濫伐土沉香已對香港的天然景物及樹林生態造成了無可挽回的破壞,事實上對社會也造成了莫大的損失。控方也倚賴專家報告第23和24段,以罪行普遍性作為申請加刑理由。專家在第24段指最近常有非法砍伐土沉香的事件發生,並且有上升的趨勢,很多大型土沉香老樹的樹幹遭割破或砍掉以採集沉香木。就最近的案件來看,較小型但已成熟的土沉香亦遭非法收割。報告也提到土沉香是一種常綠喬木,全年均沒有休眠期,因此非法砍伐土沉香以採集沉香木所造成的威脅並不限於季節。

7.辯方律師同意砍伐土沉香對香港環境造成了損害,也同意這類罪行的普遍性,但要求法庭接納辯方的說法(被告人只是在地上拾獲這塊木片),希望法庭不要因此加刑。

8.就這一類罪行而言,顴乎近年上訴庭的案例一般都以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辯方律師也要求法庭接納被告人拾獲這說法,要求以低於3年刑期作考慮。辯方律師呈遞了一宗案例,楊廣秀(CACC 469/2012年),案中上訴庭認為可以較3年為低的量刑起點作考慮,原因是案中的土沉香已枯萎了,而且犯事者也只是徒手去偷土沉香及那棵土沉香已經受到感染。

9.就這一宗案例而言,本席希望討論有關感染那方面。這宗案例是本席原審的案件,當時的專家報告沒有清楚交代感染與樹的價值之間的關係。該案之後,專家的報告對於感染這一方面的事情作出較詳細的交代。專家的意見是沉香樹的價值和樹脂密度有直接關係。樹脂越密,價值越高。如何產生樹脂呢?就是樹受到感染,例如真菌感染。所以近來的專家報告均清楚交代感染是怎麼一回事。從賊人的角度來看,受感染的樹木是有價值的,因為這樣才可以產生樹脂。因此,本席認為上訴庭在楊廣秀一案以樹木受感染作為減刑理由是與專家報告當時沒有清楚交代感染和樹的價值之間的關係有關連,因此上訴庭才有此結論。

10.觀乎本案證物–香樹木片,它有相當價值,專家意見是每一千克為港幣40,000元。獨立來看,這個價錢已是相當昂貴。專家在報告第19段提到一般土沉香的價值由每千克10,000港元至140,000港元不等,而中國內地從野外收割的特別質素沉香,價錢每一克可高達人民幣1,000元,即每千克人民幣1,000,000元。所以這些並非低賤物品。

11.上訴庭在楊廣秀一案裡提出了可以把刑期調低的三點,本席已在上文處理了有關樹木感染一點。第二點是樹枯萎,很明顯本案中的證物不是枯萎。第三點,是否徒手呢?目前沒有直接證供告知法庭究竟被告人如何獲得這些木片,但從案情中可以看見專家檢視過本案的證物後指從木碎的切割面來看,他相信這是從土沉香樹幹或樹枝割下。很明顯有人用工具把它切割下來,所以並不存在徒手的情況。本席認為本案唯一可以令法庭以一個較低量刑起點作考慮的就是接納辯方的說法–被告人當日是拾獲這些木片。

12.聽過辯方所作的陳詞,本席也清楚向辯方指出以當前在法庭前的資料,本席未必會接受辯方的拾獲說法。本席也向辯方表明願意聽取進一步證供再作決定。辯方有機會取得進一步的指示後向法庭表示沒有進一步的證供提供給法庭考慮。在法庭前的證供,本席不接納辯方的拾獲說法。

13.被告人是內地人,他在1月9日從內地來香港。根據辯方的陳述,他來港的目的是買藥給母親。來到香港的時候,有位朋友帶了他去買藥,也帶了他去遊玩,但他指當日時間晚了點,所以在第翌日(1月11日)自己一個人去大嶼山繼續旅遊,剛巧在路旁拾獲木片。根據被告人提供的資料,他在內地一個月只賺取800元人民幣(大約1,000元港幣),但他又說來香港的主要目的是為媽媽買藥。第一,買甚麼藥?本席不清楚,根據他說朋友已經帶他買了藥,但他再決定在香港多逗留兩天去旅遊。本席不知道他去大嶼山旅遊要觀光些甚麼。當他被警方截停及搜出木片時,他的反應是對警察說:「我都唔知點解個袋有嚿木。」今天他向法庭說他是拾獲的,換句話說,他對警察說的不是真話。為何他要說謊呢?今天他的拾獲說法可信性又有多高呢?

14.從整體的情況來考慮,缺乏了被告人的解釋,本席認為他的拾獲說法不可信,因此拒絕接納這一說法。本席會以一般這類罪行的3年監禁作考慮。求情方面除了他的認罪外,再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辯方律師指他過往沒有刑事紀錄,但過往很多上訴庭案例均指出內地人來香港犯案,沒有刑事紀錄一點不足以構成有力的求情因素,因為他們在香港生活的時間極短。

15.本席以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可以獲得三分一的認罪扣減,刑期減至2年。考慮到控方的加刑申請,本席批准加刑25%,由2年加至30個月,最終刑期是30個月監禁。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