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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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803/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803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2618號)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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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盜竊」罪,經審訊後被黃國輝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20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 2.上訴聆訊時,本席批准上訴人放棄他的刑罰上訴,但繼續他的定罪上訴。本席聽取各方大律師陳詞後,判上訴人的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以下是本席的裁決理由。 控方案情 3.受害人是一名泰國藉女士。她於1991年來港,任職按摩員。於2010年6月工作期間,她認識了上訴人。其後上訴人向她提議用港幣兌換人民幣,因人民幣會不斷升值。於2011年3月初,上訴人介紹她往中國銀行開立了一個港幣及一個人民幣戶口。因受害人不懂使用網上理財,所以在開戶之後,她將網上理財的登入戶口號碼及密碼交給上訴人。她自己則保管兩本銀行存摺及一張提款卡。值得一提的是受害人只有小四學歷。 4.於2011年3月至4月期間,受害人共五次與上訴人一起往澳門遊玩,並在賭場耍樂下注。但因輸掉了隨身的現金,他們一起到賭場附近的櫃員機。在櫃員機前,受害人將提款卡交給上訴人讓他操作。由於受害人的戶口操作上限只可達一萬元,她同意由她的戶口轉帳到上訴人的戶口,然後再從上訴人戶口提款。受害人指除了在澳門的轉賬外,她沒有再授權上訴人由她的戶口轉帳到上訴人的戶口。受害人亦指在香港她與上訴人也有一起投注賽馬。 5.受害人說於2011年6月尾,她發現戶口結餘只有二十餘萬元。於7月中,她打電話給上訴人,但找不到他。於8月17日她往中區的中國銀行查詢戶口結餘,發現港幣戶口只剩下約一萬七千餘元;而人民幣戶口只剩下五千餘元。受害人因無法聯絡上訴人,最後決定報警處理。 6.在盤問下,受害人同意她知道上訴人住在梅窩,也曾幫上訴人搬屋。受害人亦同意她不知道上訴人為何於7月15日、8月7日及8月11日入了款項到她的戶口。她曾打電話給上訴人,但他沒有接聽電話。受害人也同意透過上訴人的投注戶口投注賽馬,但不多於十次,而每次不多於五百元。 辯方案情 7.上訴人選擇作證。上訴人指他有中七學歷,於1997年在香港飛機工程公司工作時發生工業意外,之後他需要拐杖協助步行。他同意於2010年認識受害人,差不多每星期也在梅窩的餐廳與受害人一起投注賽馬。上訴人指受害人要求他教她怎樣開設人民幣戶口,又叫他陪她去銀行。由於受害人幫過他租屋及搬屋,上訴人便答允陪同受害人往中國銀行開設港幣及人民幣戶口。 8.上訴人亦承認他是應受害人的邀請而一起往澳門的,2011年4月25日是他們最後一次一起往澳門,之後受害人沒有再與上訴人往澳門。可能因受害人不想她的子女知道她往澳門,受害人便與上訴人各出一份錢,由上訴人到澳門賭場代她下注。每次出發前,受害人均指示他,上限不可超過二萬元,但都是輸多贏少,有時他會將剩下的一萬幾千尾數在食飯時交回受害人。而他分別三次將剩下的尾數由他戶口轉賑至受害人的戶口。上訴人亦指受害人曾問他可不可以幫她朋友的女兒從泰國來港,並與他結婚,上訴人可得到十萬元報酬,但他拒絕了。上訴人亦指他曾收到一個英文短訊(辯方證物D1),要求他還款。 9.辯方不爭議在關鍵時段,上訴人以網上理財方式,共59次將受害人港幣戶口的結餘轉帳到他的戶口,涉及總額六十三萬九千二百港元,上訴人指那些轉帳是受害人授權他做的。上訴人亦指因他不肯幫助受害人的朋友的女兒從泰國來港結婚,所以誣捏上訴人盜竊。 裁判官的裁決 10.裁判官考慮各證人的證供後,接納受害人的證供為實。當他考慮及分析上訴人的證供後,認為他的證供不合情理,難以令人致信。因為:
11.最後,裁判官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 12.周大律師替上訴人作出數項上訴理由。第一上訴理由是指裁判官誤會及曲解第一證人證供。周大律師指於2011年4月尾,受害人發現其戶口突然少了錢,但是裁判官指受害人是於6月期間發現戶口少了錢。周大律師指證人在庭上說:
(見上訴謄本第94頁O至T)。 13.裁斷陳述書第9段指出「於同年6月尾,她發現戶口結餘只有二十餘萬元。在7月中,她打電話給被告人,但找不到被告人……」,周大律師指裁判官誤會了受害人的證供,因而影響了他對受害人證供的分析及評估。 14.本席認為雖然裁判官在敍述受害人的證供時,錯誤地指受害人是於6月尾發現戶口結餘只有二十餘萬元,但本席重看以上的段落,受害人是很清楚地指出她在4月尾發現其戶口只剩下二十六萬餘元,她便叫上訴人「淨係再幫我轉港幣做人民幣轉多十萬元夠嘞,因為剩番嗰啲錢我要即係留喺自己用」。受害人指於7月中,因她找不到上訴人,她便去查詢自己的戶口,發覺其港幣戶口剩下一萬七千元,人民幣戶口就剩下五千元。她表示她「去check我個戶口嗰個日期就係8月17號」,因此在這情況下,受害人去報警是絕對合邏輯的。本席認為裁判官這個誤解不會影響他評估受害人的證供,裁判官對各證人證供的評估及分析是沒有錯誤的。 15.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二及三指裁判官未解釋控方第一證人(受害人)證供固有的不可能性、可靠性及可信性。周大律師主要針對受害人說她在梅窩的住所附近沒有中國銀行。受害人指於4月尾,她把港幣戶口存摺去中環更新及查詢戶口的結餘,但未有連同人民幣戶口存摺一起更新。因此周大律師認為受害人沒有全盤交待事實。周大律師亦批評受害人於5月3日及21日曾經使用提款卡在櫃員機提款,但沒有查詢港幣或人民幣戶口的結餘。受害人解釋指她不懂從櫃員機查詢結餘。周大律師指雖然受害人只受過小學四年級的教育,但在案發時期她有英藉男朋友,又認識在銀行就職的朋友,一對子女當時也已14歲,受害人居然不請教她身邊的人來查詢戶口結餘,那是令人難以置信。裁判官已在他的裁斷陳述書考慮了以上的問題,而他的結論是當時受害人是很信任上訴人,而站在受害人的角度來看,當時她沒有理由懷疑上訴人會剝奪她的財產。 16.受害人的證供指她從7月中用電話找不到上訴人,但上訴人的證供則指他於7月繼續幫受害人在澳門賭場落注。若然有此事,為什麼上訴人不聯絡受害人呢。 17.本席認為裁判官已適當地分析了受害人的證供,而作出他的事實裁斷,本席不認為裁判官有任何出錯。 18.周大律師批評裁判官沒有妥善處理為何受害人將網上理財的登入號碼及密碼給予上訴人。受害人指她是為了讓上訴人替她作港幣兌換人民幣的投資。周大律師陳詞指若果是這原因,受害人不需要辦理認證手續將自己的港幣戶口與上訴人的戶口連接一起。因此,周大律師指法庭不能排除上訴人與受害人就戶口上連接的安排並非單為投資,而是另有其因。 19.本席認為裁判官沒有責任替上訴人想出他們這樣做的其他原因,上訴人作供時亦沒有提供任何其他原因,因此這上訴理由是沒有說服力的。 20.最後,周大律師批評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於2011年7月至8月期間,由上訴人戶口三次轉帳至港幣戶口,總額為五萬三千元,純屬是上訴人掩飾的技倆。周大律師陳詞指上訴人最後一次存款是8月11日,當時受害人未更新存摺,更未報警,因此上訴人沒有事先戒備。周大律師陳詞指在這情況下,裁判官認為該三次存款是上訴人掩飾的技倆是毫無根據的。 21.本席亦不同意周大律師的陳詞,因從裁判官的分析可見上訴人已經不誠實地將受害人大部份的金錢存入他自己的戶口,正常地可見上訴人知道受害人有機會在不久後會發覺她的戶口少了那麼多錢,而受害人亦指她7月已經多次致電上訴人,但均沒法聯絡上訴人。因此,裁判官這個結論是有基礎的。 22.因以上的理由,本席裁定上訴人的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柏愛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定罪上訴 上訴人:由陳曼琪律師行轉聘周慧珠大律師代表 刑罰上訴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