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力潮

Case No.HCMA 506/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Jun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50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506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11年第72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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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黎力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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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兆童
聆訊日期: 2014年6月18日
判案書日期: 2014年6月18日

判案書

1.上訴人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不服定罪,在本席面前提出上訴,本席於2014年5月14日將上訴駁回,現上訴人向本席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2.上訴人的擬上訴理據主要是倚賴審訊中證人證供和他們給警方的口供證詞上的出入。上訴人在盤問該些證人時,有提出該些口供證詞,但卻沒有申請將該些口供證詞呈堂作為證據,上訴人在本席面前申請將該些口供證詞列為證據遭本席否決。上訴人認為本席不應否決他的申請,認為這是一項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的法律觀點。本席並不認同,這只是法庭應用一貫的法律原則行使其酌情權,不容許一些審訊時沒有呈堂的證據在上訴時提出。相關的法律原則已清楚確立,並沒有任何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的法律觀點需要處理。此外,上訴人在他的動議通知書中指本席以常理判案取代了上訴人有實質事實證據支持的上訴理據,這亦並不是一項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的法律觀點,其實這根本上亦不能稱得上是一項法律觀點。

3.上訴人在本席面前翻來覆去都只是在重複他在審訊時就審訊證據的分析,正如本席向上訴人解釋的一樣,這些並不是有任何有關於法律觀點的陳述,因此,本席不認為上訴人有理據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申請上訴許可,申請撤銷。

(潘兆童)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鍾洪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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